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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1-11-10 17:08:00

兹通告维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2011 年11 月28 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三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日期为2011 年10 月21日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注有「1」之框架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条款及条件及其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付诸实行。」

2. 「动议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盖印、签立、完善及交付或授权他人签署、签立、完善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或授权他人采取其酌情认为必要、合宜或恰当之所有有关行动、事项及手续,以使框架协议生效及落实执行,及豁免遵守框架协议任何条款或对其作出或同意对其作出彼等酌情认为恰当及符合本公司利益之非重大修订,并批准、追认及确认董事作出之上述全部事项。」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道89 号

力宝中心1 期

31 楼7号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及过户办事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8楼,方为有效。

(2)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该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则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