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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1-08-19 07:04:00

兹通告维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2011 年9 月8 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香港四季酒店维多利亚四号房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成都维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四川隆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成都温江维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11 年7 月29日之协议(「该协议」),内容有关以总代价人民币230,609,000元出售目标公司全部股 本权益及由目标公司结欠卖方的全部股东贷款以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2. 「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或获董事授权之人士代表本公司签署、盖印、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其酌情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所有有关行动、事项及手续,按董事或获本公司董事授权之人士可能认为合适的有关条款及条件实行及╱ 或落实根据该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及过户办事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8楼,方为有效。

(2)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该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则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