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维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2011 年6 月8 日(星期三)上午11 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店三楼解颐阁二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确认、批准及追认(1)本公司、(2)陶龙先生、(3)黄建明先生、(4)刘津先生、(5)Perfect Develop Holding Inc., 与(6)中国铀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购方」)於2011 年3 月18日订立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内容有关(i)以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0.23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1,67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认购股份」);及(ii)认购本金总额600,000,000港元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可按初步兑换价每股换股股份0.23港元(可予调整)兑换为2,608,695,652股换股股份或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换股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该等股份数目(经调整兑换价)(「换股股份」)(认购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注有「A」字样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及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之後,批准向董事授出无条件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根据认购协议配发、发行及处理认购股份及换股股份;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印、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采取其酌情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所有有关行动、事件及事情,按本公司董事可能认为合适的有关条款及条件实行及╱ 或落实根据认购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发行认购股份及换股股份以及修订、改动或修改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2. 「动议批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理事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6豁免条文附注1授出或将予授出豁免,内容有关豁免认购方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因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决议案属其中部分之通告内第1项决议案)项下股份认购之交割提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认购方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及所有其他证券。」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最少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及过户办事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8楼,方为有效。
(2)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该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份委任表格则属无效。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位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