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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医药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0-06-09 12:31:00

兹通告维奥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将於2010 年6 月25 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大潭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动议:

普通决议案

1. (a) 批准本公司即将成立之公司成都温江维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将予订立之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有关以总代价约人民币204,600,000 元收购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社区之一幅土地(「土地收购」);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签立及交付彼等可能酌情认为致使土地收购生效属必要或适宜之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宜及事项。」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 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8 楼,方为有效。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位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票数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4)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徐小凡先生、陈志宇先生、郭琳女士、黄泽民先生、李可先生及刘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广耀先生、吕天能先生及张家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