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营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2010 年5 月26日,合营协议订约各方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合营协议,自土地收购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当日起生效。
土地收购
於2010 年5 月6日,代理接获国土局之确认书,确认成功投得该土地,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04,600,000 元(约相当於233,200,000港元)。截至本公告日期,代价之50%已根据国土局所订有关竞投条款以维奥房地产之名义支付予国土局。根据国土局所订有关竞投条款,维奥房地产须分别由2010 年5 月13日起计60日及180日内支付代价之其余20%及30%。
於终止合营协议後,本公司将透过维奥房地产单独投资於土地收购及发展该土地。
上市规则之涵义
基於就本公司而言土地收购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但低於100%,故根据上市规则,土地收购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土地收购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并无股东於土地收购中拥有任何有别於其他股东之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土地收购提呈之决议案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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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之合营公告,内容关於根据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就持有及发展该土地所订立合营协议成立合营公司。
终止合营协议
继订立合营协议之後,本公司管理层曾反覆检讨本集团之整体业务计划及可供本集团运用之资源。经考虑可供本集团用於发展该土地之资源及下文「进行土地收购之原因及好处」一节所载原因後,本公司就终止合营协议联络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
於2010 年5 月26日,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合营协议,自土地收购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当日起生效。终止合营协议後,除合营协议订约方有权获退回有关注资外,合营协议订约各方概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索偿。
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董事会认为,终止合营协议不会对本集团现有业务营运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土地收购
诚如合营公告所披露,於2010 年5 月6日,代理接获国土局之确认书,确认成功投得该土地,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04,600,000 元(约相当於233,200,000港元)。国土局为负责管理中国成都市土地资源之中国政府机构,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如上文所披露终止合营协议後,本公司将透过维奥房地产单独投资於土地收购及发展该土地。维奥房地产将於完成注册成立後与国土局订立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维奥房地产将於注册成立後成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集团日後之财务报表。
有关该土地的资料
诚如合营公告所披露,该土地位於中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社区,总地盘面积约为49,595.3平方米。该土地指定用作综合住宅及商业用途。该土地作住宅及商业用途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分别为70年及40 年。
代价及付款条款
代价约为人民币204,600,000 元(约相当於233,200,000港元),乃透过国土局之竞价投标厘定。
诚如合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就参与竞价投标透过代理向国土局存入人民币27,000,000 元(约相当於30,800,000港元)之保证按金,另支付约人民币1,900,000元(约相当於2,200,000港元)作为竞价投标服务费。於2010 年5 月13日,即接获确认书起计第五日,代价之50%(其中部分款项以上述已支付之人民币27,000,000元保证按金抵销,即为数约人民币75,300,000 元(约相当於85,800,000港元))已根据国土局所定有关竞投条款以维奥房地产之名义支付予国土局。根据国土局所定有关竞投条款,代价余额约人民币102,300,000 元(约相当於116,600,000港元)将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
(i) 人民币40,900,000 元(约相当於46,600,000港元),即代价之20%,将由2010 年5月13日起计60日内支付;及
(ii) 人民币61,400,000 元(约相当於70,000,000港元),即代价余下30%,将由2010年5 月13日起计180日内支付。
本公司拟以内部资源及╱或银行融资拨付土地收购所需资金。
完成土地收购之先决条件
土地收购须待本公司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土地收购,及维奥房地产根据上文「代价及付款条款」一段所载付款时间表悉数支付代价余额後,方告完成。倘土地收购不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终止协议将不会生效,而本公司将根据合营协议继续以合营企业形式透过维奥房地产投资於该土地。
进行土地收购之原因及好处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研究及开发、分销、销售及制造药品。
诚如合营公告所述,董事一直以来不断发掘合适商机,以扩大本公司之收益基础及多元化发展其业务范畴。土地收购为打入中国物业市场之机会,而董事会认为,此机会将提高股东长远价值。此外,该土地周遭大学与学院林立,区内云集大量教师、大学生及年轻企业家,坐拥优越地理位置,董事会认为,该土地具庞大发展潜力。
考虑到上述土地收购对本集团之好处及潜力,及董事就善用本集团资源所作评估,董事认为,由本公司单独投资於该土地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日後发展该土地所得回报可全数并入本集团之账目,而与合营企业形式相比,本公司将可全面控制该土地之发展,在管理上更具效率。
董事认为,土地收购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基於就本公司而言土地收购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但低於100%,故根据上市规则,土地收购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土地收购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并无股东於土地收购中拥有任何有别於其他股东之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土地收购提呈之决议案放弃表决。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土地收购之决议案。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土地收购详情、本集团财务资料、该土地之估值报告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指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亦为参与竞投该土地之代理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国土局」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众合」指成都众合高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维奥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确认书」指代理於2010 年5 月6日接获有关确认维奥房地产成功投得该土地之确认书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收购该土地之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就考虑及酌情批准土地收购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
「本集团」指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协议」指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就(其中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合营公司以开发该土地所订立日期为2010 年5 月10日之合营协议
「合营公告」指本公司就(其中包括)成立合营公司所刊发日期为2010 年5 月11日之公告
「该土地」指位於中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社区之一幅土地,总地盘面积为49,595.3平方米
「土地收购」指本集团透过维奥房地产收购该土地,惟须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方可作实
「土地出让合同」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由维奥房地产与国土局就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订立之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四川西文」指四川西文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终止协议」指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就终止合营协议所订立日期为2010 年5 月26日之协议
「维奥成都」指维奥(成都)制药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维奥房地产」指成都温江维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以开发该土地之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所有以人民币列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00 元兑1.14 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参考。并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可以或可能已经於有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