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营公司
於2010 年5 月10日,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订立合营协议,据此,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将促成合营公司之成立,以持有及发展该土地。合营公司将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分别拥有33%、33%及34%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项下有关成立合营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合营公司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2010 年5 月7日上午9 时30分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以待本公告刊发。本公司已申请於20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时30分恢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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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0 年5 月10日,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订立合营协议,据此,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将促成合营公司之成立,以持有及发展该土地。合营公司将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分别拥有33%、33%及34%权益。
合营协议
日期: 2010 年5 月10 日
订约方: (i) 维奥成都;
(ii) 成都众合;及
(iii) 四川西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合营夥伴及其各自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合营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合营公司名称: 成都温江维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将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之业务范畴及成立目的: 待根据合营协议正式成立合营公司後,合营公司将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及管理业务。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拟成立合营公司以持有及开发该土地。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元。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将分别向合营公司注资人民币6,600,000元、人民币6,600,000元及人民币6,800,000元。
基於上述注资额,合营公司将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分别拥有33%、33%及34%权益。根据维奥成都、成都众合与四川西文将订立之合营股东协议,订约各方将按彼等各自於合营公司之股本权益比例向合营公司注资。
分派溢利: 合营公司之可供分派溢利将按维奥成都及合营夥伴各自於合营公司之股本权益比例向彼等分派。
董事会之组成: 合营公司董事会将包括三名成员,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各自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主席将由四川西文委任。
本公司拟以其内部资源拨付合营公司之注资额。
於完成後,合营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其财务业绩将於本集团日後财务报表内按权益列账。
成立合营公司之原因及益处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研究及开发、分销、销售及制造药品。
董事一直以来不断发掘合适商机,以扩大收益基础及多元化发展本公司之业务范畴。竞投该土地为打入中国物业市场之机会,而董事会认为,此机会将提高股东长远价值。
於2010 年5 月6日,代理自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接获确认书,确认代理(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营夥伴於一次竞价投标上成功中标,得以向负责管理温江区土地资源之中国政府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收购位於中国成都温江区之该土地,现金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04,600,000 元(约相当於233,200,000港元)。待合营公司成立後,合营公司将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订立正式土地出让合同。
该土地位於中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社区,总地盘面积约为49,595.3 平方米。该土地指定用作综合住宅及商业用途。该土地作住宅及商业用途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分别为70年及40 年。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透过代理就参与竞价投标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存入人民币27,000,000元作为保证按金(「保证按金」),另支付约人民币1,900,000元作为竞价投标服务费。保证按金可於成功中标後用作抵销该土地之代价。根据合营协议,该土地之代价余额将由本公司及合营夥伴按其就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之注资比例,以及由合营公司以股东贷款及╱或银行融资(视适用情况而定)偿付。董事认为,该土地周遭大学与学院林立,区内云集大量教师、大学生及年轻企业家,坐拥优越地理位置,董事会认为,该土地具庞大发展潜力。因此,董事认为,收购该土地乃可行投资,将扩大本公司之资产及收益基础,且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认为,成立合营公司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项下有关成立合营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合营公司现处於成立阶段,倘未能成功成立,本公司将於适当情况下遵守上市规则之相关条文。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2010年5 月7日上午9 时30分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以待本公告刊发。本公司已申请於20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时30分恢复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指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成都众合」指成都众合高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维奥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确认书」指代理於2010年5 月6日自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接获有关确认成功投得该土地之确认书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协议」指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就(其中包括)成立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10 年5 月10日之合营协议
「合营公司」指成都温江维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合营公司,将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分别拥有33%、33%及34%权益,以开发该土地
「合营夥伴」指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
「合营股东协议」指将由维奥成都、成都众合及四川西文就本公司及合营夥伴各自於合营公司之权利及责任而订立之股东协议
「该土地」指由代理成功投得位於中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社区之一幅土地,总地盘面积为49,595.3平方米。该土地指定用作综合住宅及商业用途。该土地作住宅及商业用途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分别为70年及40 年
「土地出让合同」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由合营公司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就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订立之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四川西文」指四川西文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维奥成都」指维奥(成都)制药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所有以人民币列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00 元兑1.14 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可以或可能已经於有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