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辞任
董事会宣布,下列董事已呈辞并终止出任董事,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
(1) 陶龙先生,为主席、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成员兼授权代表;
(2) 黄建明先生,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及
(3) 沈松青先生,为执行董事。
委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下列人士获委任为董事,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
(1) 黄泽民先生,为执行董事;
(2) 陈志宇先生,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3) 李可先生,为执行董事。
委任本集团主席、授权代表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由于陶龙先生辞任本集团主席,董事会宣布,执行董事徐小凡先生将获委任为本集团主席,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刘津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代替陶龙先生,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郭琳女士将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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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任
维奥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基于其他事务承担繁重,陶龙先生终止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兼授权代表。由于需要专注努力于其他业务发展,黄建明先生终止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沈松青先生亦终止出任执行董事,原因为彼需要更加专心致志处理其他业务发展事宜。上述呈辞将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
尽管辞任董事职务,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各自将藉接受委任为本集团顾问而继续服务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由2009 年11 月12日起生效,任期初步为一年,期满後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为止。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各自将与本公司订立书面服务协议。
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各自将有权获发顾问费每月分别约40,000港元、30,000港元及30,000港元。于本公告日期,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各自所持未行使购股权数目分别涉及15,000,000股、8,500,000股及8,500,000股股份。上述购股权将仍然生效及可予行使,直至2012 年2 月6日止。
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各自确认,彼等各自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等辞任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之事宜。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向陶先生、黄先生及沈先生过去为本集团发展付出之努力及彼等继续向本集团作出贡献致以衷心谢意。
委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下列人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黄泽民先生,48 岁,于1988年毕业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取得法律专业之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曾于2002 至2005年间任职本集团旗下一家附属公司,专责产品销售。彼现时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四川恒泰医药有限公司之董事长、董事兼法人代表,亦曾于中国医药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近5年。彼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以及本公司一名主要股东Perfect Develop Holding Inc.的董事兼股东黄建明先生之胞兄。
黄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初步为期两年,其後将继续任职,直至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为止。彼之酬金将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基于工作经验、技能、知识以及对本公司事务之参与程度、本公司之表现及盈利能力建议。黄先生有权获发基本月薪33,000港元及酌情管理层花红,惟于本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内应付全体执行董事之花红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本公司股东应占经审核综合溢利之10%。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黄泽民先生:
(1) 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2)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3) 于本公司股份中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任何其他权益;及
(4) 并无收取本公司任何其他酬金。
陈志宇先生,48岁,于1982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学院(现称西南大学),取得理学学士学位,其後于1990年获西南财经大学颁发经济学硕士学位。陈先生于医药业积逾9 年经验,曾于2000 至2002年间担任北京先迈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後于2003 至2009 年10月出任广东信东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之职。于本公告日期,陈先生仍持有上述广东信东医药有限公司之约52%股权。陈先生亦将获委任为本公司首席执行官,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
陈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初步为期两年,其後将继续任职,直至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为止。彼之酬金将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基于工作经验、技能、知识以及对本公司事务之参与程度、本公司之表现及盈利能力建议。陈先生有权获发基本月薪33,000港元及酌情管理层花红,惟于本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内应付全体执行董事之花红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本公司股东应占经审核综合溢利之10%。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陈志宇先生:
(1) 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2)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3) 于本公司股份中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任何其他权益;及
(4) 并无收取本公司任何其他酬金。
李可先生,48岁,于1982年毕业于四川医学院,获颁医学学士学位。彼分别于医药业及房地产业积逾10年及8年经验。李先生曾于1982 至1987年间担任四川成都制药四厂之技术员;在1994 至2006年任职三九企业集团,曾出任发展部副经理、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成都三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之职位。
李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初步为期两年,其後将继续任职,直至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为止。彼之酬金将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基于工作经验、技能、知识以及对本公司事务之参与程度、本公司之表现及盈利能力建议。李先生有权获发基本月薪33,000港元及酌情管理层花红,惟于本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内应付全体执行董事之花红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本公司股东应占经审核综合溢利之10%。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可先生:
(1) 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2)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
(3) 于本公司股份中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任何其他权益;及
(4) 并无收取本公司任何其他酬金。
上述委任须遵照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除上文披露者外,就委任黄泽民先生、陈志宇先生及李可先生为执行董事而言,并无任何其他须知会本公司股东之事宜,亦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资料。
委任本集团主席、授权代表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由于陶龙先生辞任本集团主席,董事会宣布,执行董事徐小凡先生将获委任为本集团主席,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除获委任为本集团主席外,彼之受雇条款维持不变。
执行董事刘津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代替陶龙先生,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执行董事郭琳女士将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代替陶龙先生,自2009 年11 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