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维奥医药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08-04-17 10:06:13

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8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金利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截至2007年12月31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陶龙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沈松青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郭琳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重选李广耀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吕天能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

3.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无条件全面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发行或授出将会或可能导致须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发行或处置本公司股份之招股、协议及认股权;

(b) 各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 惟根据(i)供股( 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认购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按以股代息之方式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决议案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

「供股」乃指在于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供股( 惟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时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例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其他适用之法例并在其规限下,购回其本身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而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决议案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

6. 动议待上述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任何额外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面值数额,惟所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董事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根据其所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901-02室,方为有效。

(2) 为厘定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股东资格,本公司将于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5月19日(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08年5月9日下午四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福利商业中心1901-02室。

(3) 就上文提呈之普通决议案第4项而言,现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授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会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 可能需要根据本公司股权计划将予发行之股份除外)。

(4) 就上文提呈之普通决议案第5项而言,董事会兹声明,其将于认为符合股东利益之适当情况下行使获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

(5) 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该份文据将视作无效。

(6) 如属股份之联名股东,任何一名联名股东可亲自或委任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如该位联名股东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假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将接纳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股东之票数不予点算。就此目的而言,排名先後将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