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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l BioTech Holdings Limited
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64)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於2006年3月28日,买方及卖方订立协议,以总代价港币
13,459,000元收购有关物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
公司将尽快向其股东寄发有关之收购事项之通函。
协议
订立日期: 2006年3月28日
买方: 弘胜有限公司
卖方: 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知悉、了解及相信,卖方及其拥有人
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董事、首席执行官及主要
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士(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概
无关连。
有关物业: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期31楼7室
交易完成日: 於2006年5月15日或之前
代价
弘胜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了一项协议,
以总代价港币13,459,000元收购有关物业。有关物业之总建筑
楼面面积约为1,565平方尺,约每平方尺8,600港元。
收购之总代价港币13,459,000元需支付予卖方。收购乃买卖双
方按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并参考了同区附近之同类型物业现
时市况而协定。代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及银行融资之方式提供所
需资金,预期该两种拨款方式分别占一半之比重。代价已经或将按
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
(i) 港币672,950元,为临时订金,相当於代价的5%,於签
立协议时支付;
(ii) 港币672,950元,为加付订金,相当於代价的5%,将於
签立正式协议时支付;及
(iii) 余款港币12,113,100元,将於2006年5月15日或之
前於成交时支付。
董事会认为收购并无对本公司之运作产生重大负面之影响。
交易预期於2006年5月15日或任何其他双方同意的较早日期完
成。卖方将於完成正式协议後在空置情况下接收有关物业。
进行收购之原因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研究及开发、销售及制造药品。卖方之主要业
务为物业投资。本集团收购有关物业以自用为主要目的。有关物业
位於商业区之黄金地段,并有完善之交通网络以便利本公司大部份
员工及股东。本公司将会使用有关物业以协助本集团之管理及行
政,与及发展本公司之香港业务。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收购之条款(其
中包括收购之代价及付款条款)属公平合理及一般商业条款,并符
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
将尽快向其股东寄发有关之收购事项之通函。
释义
「收购」 指买方向卖方收购有关物业,所涉及之总代价为港币
13,459,000元;
「协议」 指买方与卖方於2006年3月13日就收购所订立之临
时买卖协议;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完成有关物业之买卖;
「代价」 指根据协议,收购之总代价为港币13,459,000元;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正式协议」 指买方与卖方就收购於2006年3月28日订立之
正式买卖协议(其中大部份的重要之条款均与协议一致);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