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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维奥生物科技<01164> - 公告 (01)

2006-06-07 10:11: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ital BioTech Holdings Limited

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64)

持续关连交易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芘莎芭与

Pharmco订立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根据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

议,芘莎芭同意按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所订明价格及数量自

Pharmco独家购买乐力粉剂。

本公司现时持有美新51%权益,余下49%权益则由Bai女士及Kuo

先生持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由於Bai女士及Kuo

先生为Pharmco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故Pharmco为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项下芘莎芭与

Pharmco间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之申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

括):(1)载有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进一步详情之董事会函件;

(2)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就持续关连交易向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之意见;(3)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

荐意见;及(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之招股章程,於二零零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芘莎芭与Pharmco就芘

莎芭自Pharmco购买乐力粉剂订立为期二十年之市场推广及分销

协议。本公司就二零零三年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获授豁免(「该豁免」),年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该豁免豁免本公司遵守当时上市规则第14章所订明以报章

公告披露、向股东寄发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该豁免於二零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後及基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生效有关关连交易之上市规则修订,芘莎芭与Pharmco於二零零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终止二零零三年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并於二零

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订立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以规管芘莎芭自

Pharmco购买乐力粉剂。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自二零零六年一

月一日起为期三年(「初步年期」),惟倘Pharmco於初步年期届

满最少三十日前通知芘莎芭重续年期,则可於初步年期届满後额外

重续三年。

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芘莎芭自

Pharmco购买乐力粉剂涉及金额51,350,000港元,而按累计基

准之每月购买额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零六年 二零零六年 二零零六年 二

零零

六年 二零零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月二十八日止 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月三十日止 五月三十一日止

芘莎芭自Pharmco

购买乐力粉剂

所涉及金额

(按累计基准) 3,541,000港元 14,165,000港元

21,248,000港元 35,414,000港元 51,350,000港

由於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期间,芘莎

芭自Pharmco购货总额超过上市规则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

2.5%,故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股东批准日期期间,本公司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然而,基於无心之失,本公司未有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本公布

刊登日期期间之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作出任何申报或披露。

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i) Pharmco(其与本公司之关系详载於下文「订

约方间之关系」一段),作为卖方;及

(ii) 芘莎芭,作为买方。

购买乐力粉剂

根据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於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年期内,

Pharmco同意向芘莎芭销售,而芘莎芭同意自Pharmco独家购买

乐力粉剂。新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条款订有年度最低采购额。

购买价乃以订约方根据二零零三年市场推广及分销协议协定之价

格为基准,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根据新市场推广及

分销协议,芘莎芭就所购买乐力粉剂应付之价格将为Pharmco接

纳芘莎芭提出之有关购货订单时之市价。芘莎芭须根据载列价格及

数量之提货通知单就所需乐力粉剂预先以向Pharmco交付信用状

方式支付。

芘莎芭并无义务必须就购买乐力粉剂接纳逊於Pharmco与其他乐

力粉剂国际买家(属独立第三方之美国买家除外)所协定条款之任

何条款及条件。

年期: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