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进口中国所需的成本,从中获益不浅。
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
公司将尽快向其股东寄发有关收购之通函。
释义
「收购」 指 买方向卖方收购有关物业,所涉及之总代价为港币
13,338,000元;
「临时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於2006年6月29日就收购所订立
之临时买卖协议;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CEPA」 指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本公司」 指 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完成物业之买卖;
「代价」 指 根据临时协议,收购之总代价为港币13,338,000
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正式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收购於2006年7月5日订立之
正式买卖协议(其中大部份的重要之条款均与临时协议一致);
「GMP」 指 质量管理规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物业」 指 新界沙田成全路1-7号顺景工业大厦6楼B室
连位於1楼上层之13号私家车车位及1楼之5号货车车位;
「买方」 指 维奥医药有限公司,於香港成立,为本公司之全资
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亮轩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成立之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日,董事会由五位执行董事:陶龙先生、黄建明先生、沈
松青先生、刘津先生及徐小凡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天
能先生、李广耀先生及卢华基先生组成。
承董事会命
维奥生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陶龙
香港,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