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i)于2019年6月14日与中广核铀业订立现有销售框架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中广核铀业集团销售天然铀;及(ii)于2019年6月14日与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订立现有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关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a)本集团向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存置存款;(b)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提供结算服务;及(c)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提供贷款及其他融资。
由于该等现有框架协议的期限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集团拟于该等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后继续进行相关交易,本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与相关订约方订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的三年期新销售框架协议及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上市规则涵义
新销售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广核集团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64.02%已发行股份,其中62.54%已发行股份由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铀业持有。中广核铀业为中间控股公司,即为中广核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并为中国铀业的唯一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广核铀业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而新销售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股东批准、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均为中广核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i)存置存款
由于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均非上市规则定义的银行公司,本集团根据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向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存置存款构成上市规则定义下本集团提供之财政资助。
由于根据建议年度存款上限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根据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存置存款亦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
因此,根据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存置存款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股东批准、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ii)结算服务
由于根据建议结算服务费年度上限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及建议结算服务费年度上限低于3,000,000港元,而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而言更佳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向本集团提供结算服务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股东批准、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iii)贷款及其他融资
由于中广核财务及中广核华盛向本集团授出贷款及其他融资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而言更佳者)进行且并无以本集团任何资产作为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该等贷款及其他融资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股东批准、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新销售框架协议及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董事会函件,载有新销售框架协议及新财务服务框架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ii)嘉林资本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计将于本公告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