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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附属公司

2020-07-23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7月23日(交易时段后),卖方(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即卖方以代价出售及买方以代价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股份及相关之股东贷款)订立修订收购协议。出售事项于同日交易完成。

买方以卖方向买方垫付金额为342,945,329美元之卖方美元贷款(即人民币2,400,000,000元按照经协定汇率计算之等值美元,并相等于约港币2,658,032,067元)支付部分代价。就出售事项而言,卖方一家中国联属公司(该公司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亦已向中国公司垫付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相等于约港币110,760,000元)之卖方人民币贷款,而买方已提供(或促使提供)或同意提供(或同意促使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47,000,000元(相等于约港币1,159,657,200元)之买方人民币贷款予中国公司,用作偿还中国公司结欠卖方在中国之联属公司(该等联属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款项。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按上市规则属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由于出售事项(经考虑融资安排)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出售事项(经考虑融资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