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十五分假
座香港北角油街二十三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倘於该日
上午八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於二零一八年
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
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根据实施协议(注有「A」字样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之本公司通函(「通
函」)副本连同注有「B」字样之实施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的
条款,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CKM Australia Bidco Pty Ltd 拟独自进行收购事项之主要交
易,惟须以合营交易根据其条款终止且不再继续进行(包括(但不限於)由於以下第2 项普
通决议案不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为前提;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在其可能绝对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
采取一切有关步骤、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签立、盖章(倘需要)及交付一
切有关文件,以使上述决议案及其项下拟进行之全部交易落实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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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议:
(a) 批准以下两者:
(1)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
(i)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或
(ii) 电能实业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根据及就财团成立协议(注有「C」字样之财团成立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
席简签以资识别)拟进行之关连及主要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由本公司、长江基建集团
有限公司(如适用)及电能实业有限公司(如适用)就合营交易成立财团;及
(2) 本公司根据实施协议拟进行合营交易的主要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在其可能绝对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
采取一切有关步骤、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签立、盖章(倘需要)及交付一
切有关文件,以使上述决议案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全部交易落实或生效。」
承董事会命
执行委员会委员兼
公司秘书
杨逸芝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
附注:
1.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的词汇与本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第81条就上述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根据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相关条文委派一名或以上之
代表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所委派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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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 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
皇后大道中2 号长江集团中心7 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
6. 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
十月三十日(星期二)(或如大会因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而於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举行(如下文附注7 详述),则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
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已购买本公司股票人士请将购入
之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於大会当日任何时间不论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是否在香港仍然生效,大会
将如期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十五分假座香港北角油街二十三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
会厅举行。
但倘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八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
然生效,则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惟将按本通告所述自动顺延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在同一时
间及地点举行。
股东对上述安排如有任何疑问,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办公时间内,致
电本公司(852) 2128 8888 查询。
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并自行承担风险,如选择出席大会,则
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8. 倘为本公司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
表决者。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投票,就此
而言,排名次序参照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9.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本内容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於本文件日期, 本公司之董事为执行董事李泽钜先生(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甘庆林先生
(副董事总经理)、叶德铨先生(副董事总经理)、锺慎强先生、赵国雄先生、周伟淦先生、鲍绮云
小姐及吴佳庆小姐,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英潮先生、周年茂先生、洪小莲女士、罗时乐先生及
罗弼士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