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实业董事会宣布,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上已取得长江实业独立股东批准。
长江基建董事会宣布,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已取得长江基建独立股东批准。
长江实业董事会及长江基建董事会联合宣布,由於取得长江实业及长江基建各自的独立股东批准(惟买卖协议项下的所有完成条件须根据该协议的条款获达成或豁免),长江实业与长江基建之间的合资交易将在收购事项完成後,按长江实业及长江基建分别间接持有目标公司65%及 35%的比例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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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就合资交易及收购事项由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前称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及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出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长江实业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长江实业通函」);以及长江基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发出的通函(「长江基建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长江实业的董事会(「长江实业董事会」)宣布,长江实业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 票数(概约%)
赞成 反对
批准(i)长江实业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长江 1,431,361,821(99.719699%) 4,023,401(0.280301%)
实业集团」)与(ii)长江基建集团根据或就合
资企业成立协议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包括但不
限於长江实业集团及长江基建集团就合资交
易成立合资企业。
由於赞成决议案之票数超过50%,故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长江实业的普通决议案。
附注:有关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的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当日,长江实业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697,498,500股。
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李嘉诚先生、李泽钜先生及信托(定义见长江实业通函)项下相关实体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合共持有1,164,801,060股长江实业股份(占长江实业已发行股本总数约31.50%),须放弃及已放弃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长江实业股份给予持有人权利出席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2,532,697,440股。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长江实业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概无任何长江实业股份给予持有人权利出席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
长江实业之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长江实业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之监票员。
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长江基建董事会宣布,长江基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 票数(概约%)
赞成 反对
批准(i)长江基建集团与(ii)长江实业集团根 327,888,890(99.865189%) 442,626(0.134811%)
据或就合资企业成立协议拟进行的关连交
易,包括但不限於长江基建集团及长江实
业集团就合资交易成立合资企业。
由於赞成决议案之票数超过50%,故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长江基建的普通决议案。
附注:有关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的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当日,长江基建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650,676,042股。
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当日,长和(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信托(定义见长江基建通函)项下相关实体及李泽钜先生家族权益分别持有1,906,681,945股、5,428,000股及227,000股长江基建股份,分别占长江基建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1.93%、0.2%及0.01%。长和附属公司、信托(定义见长江基建通函)项下相关实体及李泽钜先生的联系人已放弃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长江基建股份给予持有人有权出席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738,339,097股。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长江基建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诚如长江基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刊发之公告所述,只要OVPHLimited(「OVPH」)持有长江基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发行予OVPH之131,065,097股股份,OVPH将不会行使附带该等长江基建股份之投票权。因此,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OVPH概无就其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持有之131,065,097股长江基建股份行使该等股份附带之投票权。
概无任何长江基建股份给予持有人权利出席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
长江基建之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长江基建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之监票员。
合资交易
长江实业董事会及长江基建董事会联合宣布,由於取得长江实业及长江基建各自的独立股东批准(惟买卖协议项下的所有完成条件须根据该协议的条款获达成或豁免),长江实业与长江基建之间的合资交易将在收购事项完成後,按长江实业及长江基建分别间接持有目标公司65%及35%的比例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