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前称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 20 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大礼堂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倘於该日上午九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i)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及(ii) CK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长江基建集团」)根据或就合资企业成立协议(定义及详情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之通函副本连同注有「B」字样之合资企业成立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与长江基建集团就合资交易(定义见通函)成立合资企业;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在其可能绝对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有关步骤、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签立、盖章(倘需要)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以使合资企业成立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全部交易落实或生效。」
附注:
1.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的词汇与本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第 81 条就上述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根据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相关条文委派一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所委派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并须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 48 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皇后大道中 2 号长江集团中心 7 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
6. 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或如大会因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而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举行(如下文附注7详述),则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已购买本公司股票人士请将购入之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於大会当日任何时间不论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是否在香港仍然生效,大会将如期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大礼堂举行。
但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惟将按本通告所述自动顺延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
股东对上述安排如有任何疑问,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办公时间内,致电本公司(852) 2128 8888 查询。
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并自行承担风险,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8.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参照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9.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本内容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