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买卖项目公司 25%股权
长实地产董事会、长和董事会及长江基建董事会联合宣布,卖方(长实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长江基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长江基建(作为买方之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受限於取得长实地产股东批准的条件,卖方已同意透过 (i) 买卖出售股份;及 (ii) 转让票据以向买方出售其於项目公司的25%股权。买卖协议条款亦订定卖方、买方、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项目公司将於交易完成时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项目集团的营运及管理,以及长实地产集团与长江基建集团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对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长和各方而言之涵义如下:
长实地产
交易将导致项目集团资产不会於长实地产的账目内综合入账。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8条,按要求计算规模测试时,须采用100%项目集团之总资产、利润及收入,而毋需考虑被出售股权之规模。
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实地产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交易构成长实地产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受限於长实地产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公告及通知规定,但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股东批准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嘉诚先生、李泽钜先生及信托目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长实地产合共约 31.47% 的已发行股本,以及长和合共约 30.16% 的已发行股本。根据上市规则,长和已被联交所视作长实地产的关连人士。由於长和目前持有长江基建约71.93% 的已发行股本,故长江基建作为长和附属公司亦可能被视为长实地产的关连人士。因此,交易亦在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构成长实地产之关连交易。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实地产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实地产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长江基建
监於李嘉诚先生、李泽钜先生(为长江基建的董事)及信托已被联交所视作一组关连人士,而彼等目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长实地产合共约 31.47% 的已发行股本,故此,根据上市规则,长实地产可能被视为长江基建的关连人士。因此,交易亦在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构成长江基建的关连交易。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江基建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 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江基建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长和
根据上市规则,长实地产已被联交所视为长和的关连人士。因此,长江基建(作为长和的附属公司)与长实地产订立的交易在上市规则下构成长和的关连交易。
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和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和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交易取决於能否取得长实地产股东批准,故交易可能继续或可能不会继续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长和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B. 建议更改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
长实地产董事会进一步宣布,为贯彻长实地产名称与长江集团其他上市公司名称「CK」之一致性,以及更能突显长实地产放眼全球投资机遇,除原有地产业务,亦已积极发展固定收入业务如基建投资、地产投资物业及飞机租赁,以期推动业务长期持续发展及增长,并为长实地产股东缔造长远价值之策略方针,现建议将长实地产英文名称更改为「 CK Asset Holdings Limited 」(原名为「 Cheung Kong PropertyHoldings Limited」),以及将长实地产中文名称更改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 (i) 长实地产股东於长实地产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更改公司名称的特别决议案,以及 (ii)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建议新名称後,方可作实。
C. 致长实地产股东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交易及更改公司名称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或前後寄发予长实地产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安排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会议及编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及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该通函将於发布本公告日期後多於 15 个营业日寄发。
A. 买卖项目公司 25%股权
1. 序言
兹提述长实地产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刊发有关收购事项的公告。收购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完成。
长实地产董事会、长和董事会及长江基建董事会联合宣布,卖方(长实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长江基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长江基建(作为买方之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受限於取得长实地产股东批准的条件,卖方已同意透过 (i) 买卖出售股份;及 (ii) 转让票据以向买方出售其於项目公司的25%股权。买卖协议条款亦订定,卖方、买方、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项目公司将於交易完成时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项目集团的营运及管理,以及长实地产集团与长江基建集团之间的关系。
买卖协议及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2. 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卖方(长实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长江基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长江基建(作为买方之担保人)就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订立买卖协议。
(a) 所收购的资产
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项目公司的25%股权,即透过於交易完成日及该日起买卖出售股份及转让票据。
(b) 长江基建提供的保证
长江基建同意无条件、绝对、持续及不可撤销地向卖方保证在买方未能於交易完成日支付买方责任时,於交易完成时向卖方适时支付买方须就出售股份及票据转让支付的数额相等於代价的款项 (「买方责任」)。
(c) 代价
代价约为加币 714.92 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 4,386.03 百万元),包含以下项目:(i) 约为加币 285.97 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 1,754.43 百万元),作为股份转让之代价;及
(ii) 约为加币 428.95 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 2,631.61 百万元),作为票据本金额以及截至交易完成日票据上任何累积及未支付的利息(扣除任何适用税项)。代价须由买方於交易完成日透过电汇以即时可用资金方式支付予卖方。
代价由卖方与买方经公平磋商後并按成本(即卖方就出售股份所支付的金额及票据本金额(该总额为已由卖方支付予项目公司作为收购事项的代价及交易费用,以及项目公司的营运资金的 25%))为基准厘定。
(d) 交易完成
受限於下列条件的达成,交易完成将於条件获达成後第五(5)个营业日(或买方及卖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落实。
於交易完成时,卖方、买方、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项目公司将订立股东协议,其主要条款载列於本公告标题为「A.3. 股东协议」一节。
(e) 条件
交易完成以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就出售股份之出售、票据转让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长实地产股东批准为条件。
3. 股东协议
於交易完成时,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卖方、买方及项目公司将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项目集团的营运及管理,以及长实地产集团与长江基建集团之间的关系。
(a) 资金及保证
长实地产集团及长江基建集团的成员公司并无义务 (i) 向项目公司提供或促使彼等任何附属公司向项目公司提供任何贷款;(ii) 认购或促使彼等任何附属公司认购项目公司的任何股本或其他证券;及 (iii) 为项目集团的债务或义务提供或促使彼等任何附属公司提供保证、弥偿或其他担保。
(b) 董事会组成
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各自有权(并非义务)按其(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每完整的25%项目公司股份提名选举一位项目公司董事。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亦可同意向项目公司董事会委任额外董事。
长实地产有权提名其中一位由其任命的董事作为项目公司董事会的主席。
(c)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受限於适用法律及项目公司章程,项目公司任何董事会会议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须至少为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各自委任的一名出席会议董事。倘若董事会会议未达至(或不再达至)法定人数,则董事会会议应延期举行。延期举行的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出席会议董事。
(d) 董事会投票
除在下文标题为「(f)保留事项」一节列出的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保留事项外,项目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均透过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的董事以简单大多数作出。
当董事会会议上就任何决议案的赞成及反对票相同时,项目公司董事会主席有第二或决定票。
(e) 股东会议
项目公司任何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长实地产及代表长江基建各一人亲身出席。倘若股东会议未达至(或不再达至)法定人数,则股东会议应延期举行。延期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任何合共控制不少於51%项目股份的项目股份持有人亲身出席。
(f) 保留事项
就项目公司股东会议而言
就每一个项目集团成员公司而言,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须各自行使其权利及权力(无论直接持有或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促使,在未取得控制超过 85%有权於为考虑该等事项而召开的项目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项目股份持有人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项目集团成员公司均不得(受限於适用之法律)作出下列事务:
(i) 修改项目公司的章程、细则及其他宪章文件;
(ii) 向除项目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士增设或发行任何项目股份或就任何项目股份出授任何期权,除非为避免或消除项目集团的银行融资条款项下的违约事件所必需,而在该等情况下,拟发行的项目股份须首先以相同的条款并按彼等各自於项目公司(直接或透过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间接)的股权比例向长实地产及/或长江基建作出要约,任何未被认购的项目股份在发售予长实地产及/或长江基建以外人士之前须按彼等於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整手发售予接纳股东(或彼等的附属公司) ;
(iii) 以资本化、偿还或其他形式分派任何储备的任何进账或赎回任何项目股份或其股本之任何其他重组;
(iv) 提出任何清盘呈请或通过任何清盘或清算决议或提出行政命令申请;
(v) 在长江基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不少於25%已发行项目股份的情况下:
(a) 批准年度商业计划、年度预算或其不时之修订;
(b) 批准任何会改变项目集团资产负债比率的融资安排或计划,而彼等在合理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项目集团的信用评级下降;或
(c) 批准任命项目集团的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
(vi) 修改股息及分配政策(该等修改会导致项目集团少於50%自由现金流的分配),或宣布派发股息并分配项目公司少於50%自由现金流;或
(vii) 任何项目集团的业务性质扩展或改变至新的业务或新的司法管辖权区(项目集团将於该地经营业务),但仅在该等业务涉及项目集团投资价值超过权益出资的 2%的情况下。
就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而言
就每一个项目集团成员公司而言,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须各自行使其权利及权力(及促使由其提名至任何项目集团成员公司董事会的每一名董事)以促使,在未取得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超过百分之八十五(85%)项目公司董事的投票须为赞成票),项目集团成员公司均不得(受限於适用之法律)作出下列事务:
(i) 任何会导致项目集团少於 50% 自由现金流之分配的股息及分配政策的改变;
(ii) 任何由项目公司购买其本身股份;
(iii) 与项目集团业务营运无关的任何资产或业务收购,而该等拟收购的资产或业务的价值超过权益出资的 2%,或出售项目集团的任何资产或业务的任何部分,而该等出售很可能会损害其业务营运;
(iv) 订立任何合约(无论是为提供服务或为收购或出售任何资产或其他事宜)涉及任何项目集团成员公司支付或收取的款项或承担的责任总额超过权益出资的 2%;
(v) 任何项目集团成员公司每年借贷总额超过权益出资的 2%(注意到该等借贷只可在银行限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及须用於项目集团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的日常业务范围);
(vi) 於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重大的抵押、押记、留置或负担;或
(vii) 於任何一年度,涉及付出或取得款项的总金额等於或超出权益出资 2%的任何法律争议或程序的和解或妥协。
(g) 处理项目股份的转让
除非取得另一方(即长实地产或长江基建(视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或该等转让乃根据股东协议的条款或在长实地产或长江基建相同集团的公司间转让,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各自向另一方承诺,於股东协议存续期间,其不得并须促使其各间附属公司不得:
(i) 抵押、质押或以其他形式於其全部或任何项目股份的权益上设立产权负担;
(ii) 出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项目股份或该等项目股份上的任何权益,或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理项目股份或於项目股份中的权益;
(iii) 就其全部或任何项目股份附有之投票权所订立任何协议;或
(iv) 同意(无论是有条件地或其他情形)实施前述之任何事项。
(h) 优先购买权
除非长实地产或长江基建将其项目股份转让予其各自集团内的任何成员或於股东协议项下许可,长实地产或长江基建在其出售前须首先将该等项目股份向另一方提出要约。
(i) 委任长江基建作为管理人
於交易完成时,长江基建将被委任为项目集团的管理人并负责监督项目集团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管理人应运用其於加拿大及世界其他地方管理及营运基建项目的经验,协助项目公司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具体而言,其应(i)就任何项目集团成员公司的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层的委任及/或罢免及评核管理层表现提供建议;(ii)考虑就项目集团管理层准备的项目集团年度业务计划、年度及每月预算及其他管理及财务计划及/或报告提供意见,并就其改善或跟进向项目公司董事会提供建议;及(iii)应项目集团董事会不时要求,就项目集团的管理提供支援服务。为免生疑,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仍会负责制定所有其认为适宜的相关决策,并无义务遵从管理人的建议。
监於卖方向买方提供投资於项目集团的机会,长江基建将不会因其作为项目集团管理人而获支付任何报酬。
管理人的委任将於(i)长江基建不再(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任何项目股份之日或(ii)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管理人委任後,项目公司就该终止委任给予不少於六(6)个月书面通知之日(以较早日期为准)终止。若管理人委任根据前述第(ii)项而终止,受限於长实地产及/或长江基建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长实地产须授予长江基建权利,据此,长江基建可於管理人委任终止日期起计 30 天内,或其他期限(倘在上市规则下授予及/或行使该等权利受限於取得股东批准的要求),书面通知长实地产并要求长实地产以长江基建及长实地产同意,或倘不成功,由一间获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同意且具国际声誉的独立投资银行核实的每股项目股份之市场公平值购买由长江基建或其附属公司持有的所有(但非部分)项目股份。倘长江基建未能於上述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该项权利将失效。
4. 项目集团之资料
项目公司为一间根据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法律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项目公司由长实地产间接全资拥有。
项目公司持有营运公司(为 Reliance LP 的间接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营运公司主要於加拿大安大略省 (Ontario) 以「Reliance Home Comfort」消费者品牌从事建筑设备服务业务,向住户提供热水炉、HVAC 设备(提供暖气、通风及空调)、家用舒适设备的保养计划及其他服务。项目集团於加拿大曼尼托巴省 (Manitoba)、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 及艾伯塔省 (Alberta) 及美国的乔治亚州 (Georgia) 亦有业务。除营运公司中的权益、现金结存以及由卖方提供予项目公司的贷款以外,项目公司并无拥有任何其他资产或任何其他负债。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项目集团录得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加币 1,144 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 7,018 百万元)。
以下为营运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部分财务资料:
*营运集团之二零一五年度财务资料受非营运及非经常性因素影响,例如股东贷款的利息支出、按市值计价的非现金兑汇亏损,以及提前偿还部分债务的偿还费用。
卖方就出售股份所支付的款项与票据本金额的总额约为加币 714.92 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 4,386.03 百万元)。由於卖方将以成本价转让出售股份及转让票据予买方,预计长实地产集团将不会从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中录得任何利润或损失。长实地产集团有意将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的收入用作长实地产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交易後,项目公司将被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各自视为一间合资企业而於其各自之综合财务报表中入账。
5. 买卖协议各方之资料
长实地产
长实地产集团具备多元化实力,业务涵盖物业发展及投资、酒店及服务套房业务、物业及项目管理、飞机租赁,以及基建投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止年度 (经审核)* 止年度(经审核)
(百万加币) (百万加币)
因持续经营业务所产生之 (110.34) 69.93
税前溢利(亏损) (相等於约(港币 676.94 (相等於约港币 429.02
百万元)) 百万元)
因持续经营业务所产生之 (105.78) 52.87
税後溢利(亏损) (相等於约(港币 648.96 (相等於约港币 324.36
百万元)) 百万元)
长江基建
长江基建集团主要业务集中於基建之发展、投资及经营,分布范围遍及香港、中国内地、 英国、荷兰、葡萄牙、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
买方
买方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由长江基建间接全资拥有,亦为长和的附属公司。
卖方
卖方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由长实地产间接全资拥有。
6. 订立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长实地产
诚如长实地产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所披露,在订立收购协议时,受限於取得所有所需批准,长实地产有意向长江基建转售长实地产集团於营运公司最多25%股权。於交易完成时,长江基建将成为持有项目公司25%股权的股东并将被委任为项目集团的管理人,而长实地产将继续於营运公司中持有75%的间接股权。交易贯彻长实地产的策略,即每当遇到开拓新业务范畴的机会时,於适当时候与相关行业内拥有良好往绩纪录并有能力提升业务长远价值的具信誉管理人合作。此项业务虽属家用设备服务领域,该等业务仍涉及若干基建领域,长江基建在该等领域拥有管理及营运、提升长期价值及市场流通性的往绩纪录。过往曾与长实地产管理团队成功合作的有关各方能与长实地产以最有效的方式合作,使得长江基建以其所拥有在加拿大以及世界其他地方拥有及营运基建业务的经验,成为一名适合的合资夥伴。因此,交易将为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带来协同效益,长实地产及长江基建得以在管理及营运项目集团时分享彼等管理及策略专长。
倘就交易未能取得长实地产股东批准及交易不能继续,则项目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将继续由长实地产间接拥有。在该等情况下,长实地产可能借助营运集团现时管理层的专业经验并可能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引入长江基建的合资企业或联系人或其他专家,以支持营运集团业务的管理。
基於上述理由,长实地产董事(长实地产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年茂先生、洪小莲女士、 叶元章先生及罗弼士先生除外,彼等乃专为向长实地产独立股东就交易提供建议而成立之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成员,其意见将载於长实地产将向其股东发出之通函内,惟包括长实地产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张英潮先生及罗时乐先生,彼等未被委任为该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乃因其各自亦於长江基建中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长实地产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由於李嘉诚先生及李泽钜先生已经或可能被视作在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故彼等已分别自愿就长实地产批准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
长江基建
交易与其投资全球优质投资机遇,并透过多元化经营把握全新发展机遇的策略一致。於交易完成时,长江基建将会被委任为管理项目集团的管理人,给予长江基建进一步机会发展其在加拿大的市场份额,并将进一步增强长江基建投资及管理的专才及在加拿大的声誉。此外,长江基建董事会亦认为,长江基建将受惠於项目公司的共同营运中所产生的协同效益。
长江基建董事(包括长江基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长江基建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概无任何长江基建董事在本公告中所提述的关连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且概无长江基建董事须就通过与本公告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尽管如上文所述,李泽钜先生作为长江基建执行董事已自愿就长江基建批准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
长和
长和集团主要从事五项核心业务:港口及相关服务、零售、基建、能源,以及电讯。长和董事(包括长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上文所述长江基建董事意见後,同意长江基建订立交易之理由,以及交易预计将为长和及其附属公司(长江基建为其中之一)带来的裨益,并认为交易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长和集团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概无长和董事在本公告中所提述的关连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但基於其长和(包括其附属公司)及/或参与交易的其他各方之董事及/或股东身分而拥有者除外,且概无长和董事须就通过与本公告有关的长和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尽管如上文所述,李嘉诚先生及李泽钜先生(各为长和执行董事)已自愿就通过与本公告有关的长和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
7. 於上市规则之涵义
(a) 就长实地产而言
交易将导致项目集团资产不会於长实地产的账目内综合入账。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8 条,按要求计算规模测试时,须采用 100%项目集团之总资产、利润及收入,而毋需考虑被出售股权之规模。
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实地产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於 25%,故交易构成长实地产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受限於长实地产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公告及通知规定,但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股东批准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嘉诚先生、李泽钜先生及信托目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长实地产合共约 31.47% 的已发行股本,以及长和合共约 30.16% 的已发行股本。根据上市规则,长和已被联交所视作长实地产的关连人士。由於长和目前持有长江基建约 71.93%的已发行股本,故长江基建作为长和附属公司亦可能被视为长实地产的关连人士。因此,交易亦在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构成长实地产之关连交易。
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实地产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实地产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b) 就长江基建而言
监於李嘉诚先生、李泽钜先生(为长江基建的董事)及信托已被联交所视作一组关连人士,而彼等目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长实地产合共约 31.47% 的已发行股本,故此,根据上市规则,长实地产可能被视为长江基建的关连人士。因此,交易在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构成长江基建的关连交易。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江基建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 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江基建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c) 就长和而言
根据上市规则,长实地产已被联交所视为长和的关连人士。因此,长江基建(作为长和的附属公司)与长实地产订立的交易在上市规则下构成长和的关连交易。
由於交易项下一个或多个长和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故交易须受限於长和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公告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8. 进一步资料
务请注意,由於交易仍有待长实地产股东批准,故此概不能确定交易将会或将不会完成。 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或长和将於适当时候就交易刊发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及长和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B. 建议更改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
1. 序言
长实地产董事会建议将长实地产的英文名称更改为「CK Asset Holdings Limited」(原名为「Cheung Kong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以及将长实地产的中文名称更改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统称「更改公司名称」)。
2. 更改公司名称之理由
为贯彻长实地产名称与长江集团其他上市公司名称「CK」之一致性,以及更能突显长实地产放眼全球投资机遇,除原有地产业务,亦已积极发展固定收入业务如基建投资、地产投资物业及飞机租赁,以期推动业务长期持续发展及增长,并为长实地产股东缔造长远价值之策略方针,长实地产董事会建议将长实地产英文名称更改为「CKAsset Holdings Limited」(原名为「Cheung Kong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并相信长实地产新英文名称「CK Asset Holdings Limited」将更能突显长实地产之定位及策略方针。长实地产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乃符合长实地产及长实地产股东整体之利益。
3. 更改公司名称的条件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下述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长实地产股东於长实地产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更改公司名称的特别决议案;及
(ii)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长实地产的建议新名称。
在上述条件达成後,更改公司名称将於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新英文及中文名称列入公司登记册以取代现有名称当日起生效(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之公司注册证书(更改名称部分)作实)。在更改公司名称开始生效後,长实地产将遵守香港的必要存档程序。
4. 更改公司名称的影响
更改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现有长实地产股东的任何权利。於更改公司名称後,所有以长实地产现有名称发行的长实地产股票将继续作为股份所有权之凭证,并就所有目的(包括作为买卖、结算、登记及交付之目的)而有效。不会有任何安排将长实地产以其现有名称发行的股票交换为以长实地产新名称发行的新股票。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发行的长实地产股票将以长实地产新名称发行。
长实地产将会於适当时候公布更改长实地产之股份简称,除此以外,长实地产股份於联交所之买卖将不会受影响。
5. 进一步资料
有关更改公司名称之生效日期及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公司股份简称之变更,长实地产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C. 致长实地产股东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交易及更改公司名称进一步详情连同长实地产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或前後寄发予长实地产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安排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会议及编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及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该通函将於发布本公告日期後多於 15 个营业日寄发。
D.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於本公告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根据收购协议由项目公司收购营运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
「收购协议」 指 由 Canada Water Tanks Sarl (一间根据卢森堡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及长实地产就收购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买卖协议;
「营业日」 指 除 (i) 星期六及星期日;及 (ii) 英属哥伦比亚省或香港的银行机构不营业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加币」 指 加拿大法定货币加拿大元;
「长和」 指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
「长和董事会」 指 长和董事会;
「长和董事」 指 长和董事;
「长和集团」 指 长和及其附属公司;
「长江基建」 指 CK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038);
「长江基建董事会」指 长江基建董事会;
「长江基建董事」 指 长江基建董事;
「长江基建集团」 指 长江基建及其附属公司;
「长实地产」 指 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13);
「长实地产董事会」指 长实地产董事会;
「长实地产董事」 指 长实地产董事;
「长实地产股东特别大会」指 就审议及酌情批准交易及更改公司名称而将召开的长实地产股东特别大会;
「长实地产集团」 指 长实地产及其附属公司;
「长实地产股东」 指 长实地产股份持有人;
「长实地产股东批准」指 独立长实地产股东(於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任何长实地产股东除外)的批准;
「长实地产股份」 指 长实地产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 1.00 元之普通股;
「交易完成」 指 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的完成;
「交易完成日」 指 於买卖协议下的条件获达成後的第五(5)个营业日(或买方及卖方同意的其他日期);
「代价」 指 买卖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的代价总和;
「权益出资」 指 即加币 2,821.60 百万元;
「港币」 指 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指 长实地产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其就交易向长实地产独立董事委员会及长实地产独立股东发出的意见及推荐建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人」 指 项目集团的管理人,负责监督项目集团业务及财务表现;
「票据」 指 由项目公司向卖方就卖方所提供本金额为加币428.95百万元的贷款(即於订立买卖协议当日向项目公司提供所有贷款本金总额的25%)所发出的承兑票据。票据的年利率为7.5%;
「票据转让」 指 根据买卖协议,由卖方向买方转让票据;
「营运公司」 指 3216444 Nova Scotia Company,一间根据加拿大诺华斯高沙省(Province of Nova Scotia)法律成立的公司;
「营运集团」 指 营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项目公司」 指 CKP (Canada) Holdings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哥伦比亚省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长实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项目集团」 指 项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营运集团;
「项目股份」 指 项目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的普通股;
「买方」 指 Roaring Victory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长江基建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Reliance LP」 指 Reliance LP,一间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 (Ontario) 法律成立的有限合夥;
「买卖协议」 指 卖方、买方及长江基建就股份转让及票据转让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订立的股份购买、转让及承担协议;
「出售股份」 指 2,500 股项目股份,即项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之 25%;
「股东协议」 指 将於交易完成时由长实地产、长江基建、卖方、买方及项目公司就项目集团的营运及管理,以及长实地产集团与长江基建集团之间的关系而订立的股东协议;
「股份转让」 指 卖方与买方根据买卖协议买卖出售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 指 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信托」 指 包括四个全权信托及两个单位信托。信托中的全权信托的授予人为李嘉诚先生,而该等全权信托的可能受益人中包括李泽钜先生、其妻子及子女,以及李泽楷先生;及
「卖方」 指 Rich Heights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为长实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於本公告中,除另有指明外,加币按每加币 1 元兑港币 6.135 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币。 该换算仅作说明之用。概不表示加币款项已经或可能已经或可以於任何相关日期按照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为港币,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