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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委员

2024-05-31 00:00:00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审核委员会委员 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委任王?鸣 博士(「王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委员,由2024年6月 1日起生效。 以下所载为王博士之个人资料: 王?鸣博士 王?鸣博士,DBE、太平绅士,71岁,为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香港上市)及公益慈善研究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青年协会高级顾问、香港赛马会名誉董事、团结香港基金理事会理事及亚洲国际学校有限公司之主席。王博士曾任香港青年协会总干事、滙丰银行慈善基金咨询委员会之非执行主席、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西九文化区管理局咨询会主席及成员。王博士亦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香港房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及和记电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均于香港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博士持有美国加州大学 (Davis) 社会学博士学位,并获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大学、香港教育大学及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颁授名誉博士学位。王博士为伦敦大学伦敦经济及政治科学院荣誉院士。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博士于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王博士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于本公告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王博士并无持有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王博士已确认 (i) 其已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因素、(ii) 其过去及现时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均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均无任何关连,及 (iii) 于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王博士之任期至下届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并将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王博士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须根据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流告退并合资格膺选连任。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博士按其董事委任书所订之董事袍金为每年港币 220,000元,另收取每年港币 130,000 元作为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之酬金。该等金额由董事会不时予以审订,倘担任董事职务不足一年,该等金额将按比例计算。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与王博士之委任有关之事项需要本公司股东关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 条之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