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 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时 15分以混合大会方式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及网上举行股东週年 大会(或(i)本公司董事(「董事」)可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酌情以刊发 公告方式更改于同一时间及日期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会议地点,而毋须重新发送股东週年 大会通告或(ii)倘于该日上午9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香港 政府宣佈「极端情况」在香港仍然生效,则于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审核之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选举董事。 4. 聘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5. 于讨论及如认为适当时,即通过或经修订后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无条件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增发、配发及处理该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的本公司新股(不包括库存股份及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该总数将予以调整),此项授权包括授予或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或转换之发售建议、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或将任何证券(包括债券及可转换债权证)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所配发及发行(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本公司股份,其发行价折让率不得超过该等本公司股份的基准价(定义见下文)的百分之十;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I) 「基准价」指下列两者中较高之价格: (i) 就本公司相关股份发行建议订立协议当日,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的收市价;及 (ii) 紧接下述较早之日期前五个交易日,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的平均收市价: (A) 公佈本公司相关股份发行建议的交易或安排当日; (B) 就本公司相关股份发行建议订立协议当日;及 (C) 建议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订价当日。 (II)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按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III)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适用法例及规例的条文允许的 情况下及受有关条文所规限,任何本公司股份的配发、发行、授予、发售或处理应包括本公司股本中库存股份之出售或转让(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的任何责任)。」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及不时之修订本,回购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1.00元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回购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其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包括库存股份及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该总数将予以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按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