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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目标集团

2022-09-28 00:00:00

(1)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卖方(两者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已于 2022年 9月 28日(交易时段结束后)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股份卖方已同意向买方出售销售股份(即目标公司的唯一已发行股份),且贷款卖方已同意向买方转让销售贷款。

目标公司透过目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该物业,该物业为包括于发展项目中之 152个住宅单位、242个住宅停车位及31个电单车停车位。目标附属公司(作为卖家)及与该物业合约部分(即4个住宅单位及8个住宅停车位)相关之第三者买方已订立买卖协议。

在买卖协议日期后及交易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卖方可促使目标附属公司以订约各方互相同意之代价或单位价格售出未售出部分之任何部分。代价将作出调整以考虑到(其中包括)来自此类销售的净销售收入。

代价为港币 20,766,186,000元(即在买卖协议日期原本未售出部分价值),并将根据买卖协议作出调整。

销售股份之买卖及销售贷款之转让将于 2025年 3月 28日或由香港地政总署就发展项目向目标附属公司发出合格证明书,而卖方代表律师就该发出证明书事宜通知买方代表律师之日期起计14个工作天内的日期(以较迟者为准)完成。

根据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上市规则下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2) 可能提供的买方贷款

根据买卖协议,股份卖方亦同意应买方事前提出之书面请求,在交易完成时向买方提供或促使本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向买方提供买方贷款,作为交易完成时买方应付予卖方的交易完成付款或其任何部分之融资。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就出售事项及可能提供的买方贷款而言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第 14.07 条列出及计算),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25%(无论单独计算或合併计算),根据买卖协议进行之出售事项及可能提供的买方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下之相关通知及公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