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寄发通函及要约文件之日期预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该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于通函及要约文件内。
该建议须待全部该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故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倘任何该等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该建议将不会进行并将立即失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