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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2018-05-11 18:13: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关於本公司与多家银行联合订立的壹佰肆拾捌亿港元定期贷款融资协议。该贷款协议订明(其中包括)华润集团须於本公司持有之最低股权百份比。

本公告乃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壹佰肆拾捌亿元港币定期贷款额度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数为港币壹佰肆拾捌亿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与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订立了一份贷款融资协议(「该融资协议?)。该贷款融资自按该融资协议首次提款当日起计为期五年。

有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须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规定

根据该融资协议,倘若(i)华润集团不再为本公司之最大单一股东;(ii)华润集团不再持有或控制(不论直接或间接)合共不低於35%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或(iii)华润集团实际上不再拥有控制委任董事到本公司董事会的能力,其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於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本公司约61.27%的已发行股本。

倘发生该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根据该融资协议,贷方可宣布取消提供贷款额度及/或宣布所有未偿还款项连同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本公司需於该融资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