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订立二零一九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订立二零二一年保理服务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一年租赁融资框架协议;(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修订二零一九年租赁及许用框架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订立平台及营销服务框架协议。由于二零一九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二零二一年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租赁融资框架协议以及平台及营销服务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本公司已订立新安排,藉此亦根据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重续年度上限,而本公司亦已根据二零二二年信息化服务及产品采购框架协议订立新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华润股份为华润集团的控股股东,而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59.55%权益,故华润股份、华润集团及其各自的联繫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于本公告日期,由于华润股份(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华润银行、华润信托、华润租赁、华润数科及华网数据分别约70.28%、51%、81.36%、100%及100%的注册资本,故根据上市规则,华润银行、华润信托、华润租赁、华润数科及华网数据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之适用规模测试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