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分拆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华夏基金及中信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募基金注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于建议上市申请前,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交应用指引第15项申请及就豁免严格遵守应用指引第15项第3(f)段有关保证配额要求的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该豁免,并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建议分拆。
建议分拆构成(i)向基础设施REIT出售该等项目公司100%股权,及(ii)本集团认购公募基金34%的基金份额。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建议分拆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将低于5%,故建议分拆将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或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适当时候就建议分拆作出进一步公告。承诺及反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国华润向中国证监会作出承诺,倘严重违反法律及法规(包括有巢深圳提供的资料隐瞒重大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资料),且本公司、华润置地控股及有巢深圳未能根据彼等各自向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承诺购回公募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或该等项目的全部股权,中国华润承诺购回或促使指定实体购回公募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或本公司、华润置地控股或有巢深圳未购回的该等项目的全部股权。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应中国华润的要求,本公司向中国华润提供反承诺,据此,倘任何监管机构要求中国华润根据承诺购回或促使指定实体购回公募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或该等项目的所有股权,则本公司保证购回或促使指定实体购回。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华润持有本公司约59.55%股权,故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因此,承诺及反承诺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承诺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且将不会以本集团资产作抵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90条,承诺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由于有关反承诺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反承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募基金的上市须受(其中包括)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阅及╱或注册规限。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公募基金的公开发售将会进行或何时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