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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2019-12-13 00:00:00

收购首钢福山股份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附属公司透过在联交所进行场内交易合共收购首钢福山13,364,416股股份(相当于首钢福山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25%),总代价约为22,115,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即每股股份约1.65港元。于该收购事项前,附属公司于该收购事项当日前12个月期间内透过在联交所进行场内交易合共收购首钢福山23,412,000股股份(相当于首钢福山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44%),总代价约为40,774,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即每股股份约1.74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按独立基准计算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收购事项毋须遵守披露规定。

由于该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与于该收购事项前12个月内进行的过往收购事项合併计算时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收购事项连同过往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