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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贷款交易

2019-09-13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贷款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按当中所载条款及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向借款人提供该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订立之该交易须被视为本公司之交易。

由于本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