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贷款人甲、贷款人乙、贷款人丙(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丁、贷款人戊及贷款人己(作为贷款人)、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及抵押代理人(作为抵押代理人)之贷款交易。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贷款人甲、贷款人乙、贷款人丙(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丁、贷款人戊及贷款人己(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及抵押代理人(作为抵押代理人)订立补充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将该贷款还款日期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延长至该贷款第二次动用日期起计的十二个月。于补充融资协议日期,融资协议项下的贷款已透过首次动用获悉数提取及尚未偿还,并须由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贷款人丙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丙订立之该交易须被视为本公司之交易。
由于本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