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之贷款交易。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贷款人(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订立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按当中所载条款及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将贷款还款日期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日期,贷款已全数获提取及仍为未偿还,并须由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贷款人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订立之该交易须被视为本公司之交易。由於本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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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之贷款交易。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交易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贷款人(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订立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按当中所载条款及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将贷款还款日期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日期,贷款已全数获提取及仍为未偿还,并须由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
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
日期: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1)贷款人,作为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贷款人;
(2)借款人,作为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借款人;及
(3)担保人,作为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担保人。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及根据借款人及担保人之确认)所知、所悉及所信,除担保人之一名主要股东持有天安约7.36%权益外,借款人、担保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即担保人之主要股东)全部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
根据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现已经修订及补充(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还款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除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对贷款协议作出之修订外,贷款协议之条文(经补充贷款协议修订及╱或补充)及其项下之权利及义务将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该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该交易属於本集团金融服务活动一部份,本集团可藉此更妥善运用其若干资金,从而获取更可观回报。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经贷款人与借款人按公平原则磋商及经考虑类似交易的现行市场常规後厘定。
鉴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该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及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为一间具规模的投资基金及商品贸易公司,并於天然资源公司拥有策略性权益,其主要业务包括专注於金属、采矿及能源的主要策略投资、资源投资和商品贸易业务,以及金融资产投资。
有关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贷款人
贷款人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的主要业务为财务管理。
借款人
借款人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担保人
担保人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借款人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担保人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及透过其附属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及营运医疗及医院业务、护老业务、买卖医疗设备及相关用品、物业投资及开发、证券买卖及投资、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策略投资。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贷款人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订立之该交易须被视为本公司之交易。由於本公司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先前公告」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公告;
「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指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就贷款协议订立之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及
「该交易」指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