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1)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股份以进行债务资本化及申请清洗豁免;及(2)建议增加法定股本的补充公布 兹提述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债务资本化、根据特别授权建议发行新股份以进行债务资本化及申请清洗豁免。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作出以下额外披露以补充通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i)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拥有、持有、控制或指示WIFHL任何投票权,或对股份或可转换证券、期权、认股权证或股权权益衍生工具的权利,且于相关期间内概无进行WIFHL任何相关证券的交易; (ii) 除董事会函件内「有关债权人的资料」一节及通函附录三中「 3.权益披露」一节 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于本公司及WIFHL任何相关证券中拥有权益,且于相关期间内概无进行本公司及WIFHL任何相关证券的交易; (iii) 概无 (i)本公司附属公司; (ii)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退休基金;或 (iii)因 属于收购守则中一致行动人士定义的第(5)类别被推定为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士,或属于收购守则中联系人定义的第(2)类别的本公司联系人(但不包括获豁免主要交易商及获豁免基金经理),持有、拥有或控制任何本公司相关证券; (iv) 概 无 任 何 人 士 与 本 公 司 , 或 因 属 于 收 购 守 则 中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定 义 的 第(1)、(2)、(3)及(5)类别被推定为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士,或属于收购守则 中联系人定义的第(2)、(3)及(4)类别的本公司联系人,已订立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8所提述的任何安排; (v) 概无由与本公司有关连的基金经理(获豁免基金经理除外)全权酌情管理本公司相关证券; (vi) 除李刚先生(其透过间接持有股权而于股份中拥有权益)及潘先生须于股东特 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外,概无董事持有赋予彼等权利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份; (vii)任何董事或本公司概无借入或借出本公司相关证券;及 (viii)WIFHL或与任何其一致行动人士与任何董事或近期董事、股东或近期股东之间,概无与清偿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清洗豁免有任何关连或对其依赖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任何补偿协议)。 上述补充资料并不影响通函所载的其他资料及内容。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通函的内容维持不变,并就各方面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