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股份以进行债务资本化及申请清洗豁免清偿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债权人订立清偿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将本公司结欠债权人的债务金额资本化,债权人已有条件同意认购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根据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寻求的特别授权按发行价每股资本化股份0.05港元配发及发行 896993536股资本化股份。 收购守则之涵义及申请清洗豁免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变动,资本化股份一经配发及发行,将相当于 ( i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165 .38 %;及 ( i 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资本化股份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 62.32%。 于本公告日期, (i)WIFHL未持有任何股份;及 (ii) WIFHL的一致行动人士(即WIIHL及潘先生)持有合共145902047股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6.90%。 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完成为止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于完成后, (i)WIFHL于本公司的股权将由零增加至约 39.10%; (ii)WIFHL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本公司的股权将由约 26.90%增加至 70.48%。因此,WIFHL将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就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将收购的 所有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现金要约,惟获授清洗豁免除外。 WIFHL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豁免注释1就配发及发行资本化股份向执行人 员申请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倘获执行人员授出)须待 (i)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以超过50%之票数批准债务资本化、清偿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ii)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以至少 75% 之票数批准清洗豁免,方可作实。 执行人员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授出清洗豁免。倘清洗豁免未获授出或批准,债务资本化将不会进行。 WIFHL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于本公告日期前六个月当日起至本公告日期 止期间买卖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2)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董事会建议透过额外增设9000000000股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5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股份)增加至 50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股份)。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WIIHL为本公司最大单一股东,持有 112789766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0.79%。 WIIHL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李刚先生。WIFHL及龙马国际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李刚先生,其中汤先生为李刚先生的儿子。 潘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持有33112281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1%。卓然由潘先生及其配偶全资拥有。 因此,WIFHL、龙马国际、汤先生、潘先生及卓然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债务资本化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资本化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一般事项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钟剑先生、潘永业先生及刘秦先生组成之 独立董事委员会,以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就债务资本化及相关特别授权以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债务资本化及相关特别授权以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获委任,而有关委任已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清偿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特别授权; (ii)清洗豁免;及 (iii)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清偿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清洗豁免及建议增加 法定股本之进一步详情;及 (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由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彼等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专业顾问。 股份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申请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