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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2)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3)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2024-06-04 00:00:00

(1)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 (2)建议委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3)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子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 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 陈华康先生(「陈先生」)自2012年11月6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担任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 于2024年6月4日,董事会接获陈先生的通知,表示彼于董事会在任超过十一年,为维持本公司的良好企业管治常规及投放更多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彼将于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且不会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连任。因此,陈先生亦将不再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陈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退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注意。 董事会谨藉此对陈先生于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考虑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董事会建议委任吴科女士(「吴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填补陈先生退任后的董事会空缺。吴女士的委任须经股东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如获批准,将自应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吴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吴科女士,48岁,在会计方面拥有逾29年经验。吴女士自1999年10月起加入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时担任合伙人兼高级经理。此前,于1995年7月至1999年10月,吴女士于常州新区会计师事务所(前称常州新区审计师事务所及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师事务所)(其于1999年10月企业改制后併入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任项目经理。 吴女士于2000年5月符合资格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人事部认可为中级会计师,并自2000年7月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吴女士自2016年12月起亦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及江苏省科技咨询协会认可为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 吴女士于1995年7月毕业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现称江苏开放大学),主修外贸会计,其后于2002年7月毕业于江苏大学,主修会计。 于股东在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委任吴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吴女士将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股东週年大会结束起计为期两年。吴女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吴女士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人民币350,000元及酌情花红,有关袍金乃由董事会经参照其工作职责及现时市场水平而釐定。 吴女士已确认(i)彼具备与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各项因素有关之独立性;(ii)彼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中并无过往或现时财务或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iii)于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彼之独立性。 吴女士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述,在其任命生效前获取法律意见。 据董事所深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i)吴女士并无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ii)吴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i)吴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于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iv)并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及(v)吴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陈先生退任后,吴女士将在彼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生效后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