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0-05-27 00:00:00

本公告乃由嘉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接纳由一间银行发出的一封融通函件(「融通函件」),获批授一笔4,000,000港元的36个月非循环有期贷款融通(「该融通」)。

根据融通函件,(其中包括)庄硕先生及庄斌先生(统称「控股股东」)应就该融通提供不可撤回及无条件个人担保,并应于该融通年期内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维持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70%。于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于本公司的实益权益合共为75%。

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下的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