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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披露

2020-04-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嘉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接纳由一间银行(「该银行」)发出的一封经修订融通函件(「融通函件」),获批授一笔总额28,000,000港元的贸易融资及循环贷款融通以及一笔约1,300,000港元的16个月有期贷款(「该融通」)(可由该银行不时予以检讨)。

根据融通函件,(其中包括)本公司已向该银行承诺,庄硕先生及庄斌先生(统称「控股股东」)于任何时间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0%,并一直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且如其董事职务有任何变动,或如控股股东的实益权益总额下跌至少于50%,则须通知该银行。于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于本公司的实益权益合共为75%。

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项下的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