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刊发。
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宣佈,与全球发售有关的稳定价格期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第30日)结束。
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由于并无根据国际发售向承配人超额分配股份,故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彼等本身及代表国际包销商)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且稳定价格期内并无就全球发售进行稳定价格行动。超额配股权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失效。
董事确认,本公司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25%须一直由公众人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