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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1-05-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嘉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接纳由一间银行批出的经修订融通(「经修订融通」),5,000,000港元融通的还款期由60个月延长至96个月, 4,000,000港元及1,000,000港元的最后到期日分别为二零二八年五月及二零二八年十一月。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借款人进一步接纳由同一间银行批出的新融通(「新融通」),获授一笔1,000,000港元的96个月非循环有期贷款融通。

根据经修订融通及新融通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庄硕先生及庄斌先生(统称「控股股东」)应共同及各别就经修订融通及新融通提供不可撤回及无条件个人担保,且控股股东应于经修订融通及新融通年期内全部时间直接或间接维持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50%。于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于本公司的实益权益合共为75%。

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下的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