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佈,该等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订立该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机械。
于本公佈日期,买方为由马敬城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胞弟、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以及执行董事马成伟先生之叔父)全资拥有之公司。因此, 马敬城先生及买方为本公司之联繫人士。鉴于以上所述,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交易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交易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条有关申报及公佈之规定,惟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