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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新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02-01 00:00:00

兹提述该公佈,内容有关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内19幢住宅大厦之新租赁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后),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新租赁协议之若干条款。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威士茂管理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实益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威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繫人士,因而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根据新租赁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由于本公司透过补充协议修订新租赁协议之若干条款构成对新租赁协议条款之重大变动,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相关规定。

由于承租方根据新租赁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应付租金之经修订预期年度上限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补充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