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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11-13 17:44:00

兹通告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 88 号星城大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

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

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各项决议案(各自作为独立之决议案):

(a) 重选颜秀贞女士为董事;

(b) 重选马成伟先生为董事;

(c) 重选陈薪州先生为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

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 (d) 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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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

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

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第 (d)

段);或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i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替代本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

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

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

(aa)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0%;及

(bb) (倘董事按另一项本公司股东之普通决议案获是项授权)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所

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可达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及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 22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

及修订)(「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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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授

权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东於该日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本公司股份配售建议或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

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配售建议或发行(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司

法权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

定任何有关限制或责任之存在及程度而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

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 (c) 段)内按照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在其股份可能在此上市及就此而言获联交所或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 (a) 段之批准可能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股份总数 10%,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授

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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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动议待上文第 4 及第 5 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 4 项决议案 (a) 段授予董事之一般

授权,即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

上,另加根据上文第 5 项决议案 (a) 段授予之授权本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

7.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采纳

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之该等本公司

股份(数目相当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上市及买卖後,根据购股

权计划规则第 8.2 项:

(a) 批准更新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10%授权(「经更新计划授权」),惟在经更新限额下

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购股

权获行使时可予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 10%(於计算经更新计划授权时,以往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购

股权计划所授出购股权(包括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

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行使之购股权)不应计算在内);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或其正式授权之委员会:(i) 根据购股权计划之规则全权酌情在经更新计

划授权下授出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及 (ii) 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

时在经更新计划授权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之股份。」

代表董事会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金龙

谨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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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

Cricket Square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香港

Grand Cayman 康乐广场 1 号

KY1-1111 怡和大厦

Cayman Islands 40 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

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委任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其於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以代表有关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之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48 小时前(即香港时间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

股东登记,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於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舖。

4. 就上文所提呈之第 4 及第 6 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根据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能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无计划发行任何

新股份。

5. 就上文所提呈之第 5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在彼等认为符合股东利

益之情况下购回股份。一份说明文件将根据上市规则载於寄发予各股东的通函,当中载有必需资料,以令股东

在对建议决议案投票时,可作出知情之决定。

6.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颜秀贞女士、张沛雨先生及马成伟先生,

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代彪先生、陈薪州先生及傅小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