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时段结束後),该等卖方(各自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7.00百万元(相当於约31.86百万港元)。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 但少於 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出售事项为有条件且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时段结束後),该等卖方(各自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时段结束後)
该等卖方: (i) 威铖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ii) 海士茂电子塑胶(青岛)有限公司;及
(iii) 青岛伟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买方: 青岛利德液袋有限公司
标的事项
於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由威铖工业及海士茂电子塑胶分别拥有 65% 及 35%。根据买卖协议,於威铖工业将目标公司的 65% 股权转让予青岛伟立精密後,目标公司将分别由海士茂电子塑胶及青岛伟立精密按不成比例的基准削减其注册资本。於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削减後,目标公司的资产将主要由位於中国青岛出口加工区约 24,27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於其上的工厂组成。海士茂电子塑胶及青岛伟立精密均将向买方出售其当时於目标公司拥有的全部权益。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 27.00 百万元(相当於约 31.86 百万港元),其中买方将向海士茂电子塑胶及青岛伟立精密各自分别支付人民币 20.30 百万元(相当於约 23.95 百万港元)及人民币 6.70 百万元(相当於约7.91 百万港元)。
代价乃由订约各方经公平协商之後并经考虑目标公司在其注册资本削减後(约为人民币 23.59 百万元(相当於约 27.84 百万港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备考财务报表厘定及协定。
1. 诚意金
买方将於自买卖协议日期起计五日内向海士茂电子塑胶支付诚意金人民币 2.70 百万元(相当於约 3.19 百万港元),将於完成时用於抵销将付予海士茂电子塑胶的代价。
倘买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单方面终止买卖协议,诚意金不得退还。倘该等卖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单方面终止买卖协议,该等卖方应将诚意金退还予买方,并应向买方支付相等於诚意金数额的追加款额。
2. 代价余额
买方须於完成後两日内支付代价余额,其中分别向海士茂电子塑胶及青岛伟立精密各自分别支付人民币20.30百万元(相当於约23.95百万港元)及人民币6.70百万元(相当於约7.91百万港元)。
先决条件
买卖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已就订立买卖协议获得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批准(如需要)并在联交所予以发布;
(ii) 完成重组;
(iii) 削减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
(iv) 目标公司於削减注册资本之後的估值不低於人民币 27.00 百万元(相当於约 31.86 百万港元);及
(v) 於削减注册资本之後目标公司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概无载有於日常业务过程之外产生的任何开支或债务。
完成
完成须待 (i) 上文所示先决条件获达成;及 (ii) 在有关工商局适当注册出售实现(应於自收取诚意金日期起计四个月(「注册期间」)内进行),方告落实。倘无法於注册期间内完成出售事项的注册,注册期间可予延期(延期应尽可能不超过两个月)。
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因此,自完成日期起,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不再合并至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订约各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
威铖工业之资料
威铖工业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且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海士茂电子塑胶之资料
海士茂电子塑胶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现时为投资控股公司。
青岛伟立精密之资料
青岛伟立精密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现时并无营业。
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及主要从事生产集装箱液袋、公路液袋、铁路液袋及其他液体产品包装,以及提供配套物流解决方案服务。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现时并无营业。於本公布日期及重组前,目标公司由威铖工业及海士茂电子塑胶分别拥有 65% 及 35%。
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经审核) (经审核)
除税前净亏损 约人民币 3.84 百万元 约人民币 2.29 百万元
(相当於 (相当於
约 4.53 百万港元) 约 2.70 百万港元)
除税後净亏损 约人民币 3.84 百万元 约人民币 2.29 百万元
(相当於 (相当於
约 4.53 百万港元) 约 2.70 百万港元)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目标公司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55.46百万元(相当於约65.44百万港元)。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之公布。於本集团出售青岛伟胜电子塑胶有限公司90% 股权後,本集团於青岛无主要业务营运。由於目标公司并无营业及位於青岛,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可令本集团集中其内部资源於中国珠海发展较高附加值产品及销售其新型原设计产品。
因此,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可提高股东之价值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基於买方应付之代价,估计本公司将确认出售收益约人民币 3.41 百万元(相当於约 4.02 百万港元)(除税项及开支前及须经审核),乃参考代价与目标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备考资产净值(削减注册资本後)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预期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於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出售事项为有条件且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买卖协议完成买卖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根据买卖协议出售於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代价,即人民币 27.00 百万元(相当於约 31.86 百万港元)
「诚意金」 指 买方根据买卖协议将向海士茂电子塑胶支付之诚意金约人民币 2.70百万元(相当於约 3.19 百万港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据买卖协议拟出售於目标公司 100% 股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附属公司之统称
「海士茂电子塑胶」 指 海士茂电子塑胶(青岛)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并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青岛利德液袋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布日期为独立第三方
「青岛伟立精密」 指 青岛伟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重组」 指 (i) 将目标公司之 65% 股权由威铖工业转让至青岛伟立精密;及 (ii)目标公司由中外合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买卖协议」 指 买方与该等卖方就买卖於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青岛伟立精工塑胶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於重组前由威铖工业及海士茂电子塑胶分别拥有 65% 及 35%
「该等卖方」 指 威铖工业、海士茂电子塑胶及青岛伟立精密
「威铖工业」 指 威铖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 1.0 元兑 1.18 港元的概约汇率换算为港元。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代表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完全未能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