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 88 号星城大酒店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不论有否修订)通过以下将提呈为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 V.S. Industry Berhad 签订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之补充协议(「补充区域协议」),以修订现时由相同订约方签订日期为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日之区域协议下之不竞争承诺(注有「A」字样的补充区域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明智的一切措施及行动,以供落实补充区域协议或与其有关之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倘其认为必要或适宜时,签立须加盖印章的所有该等文件(倘适用),以落实及╱或行使补充区域协议,以及采取所有必要之行动以行使补充区域协议。」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以代表有关的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公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即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之举行时间 48 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分处」)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3.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於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一)。为了能出席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M 楼。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颜秀贞女士、马成伟先生及张沛雨先生,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代彪先生、陈薪州先生及傅小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