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股
董事宣布,本公司有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现有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230 港元之认购价,透过发行不少於459,945,072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集资不少於约105,800,000 港元(扣除开支前),并透过发行不多於497,885,386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可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集资不多於约114,500,000 港元(扣除开支前)。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认购,除外股东概不能参与。
供股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不少於约102,800,000 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且不多於约111,500,000 港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可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
本公司有意将相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扩大本集团的经营及补充一般营运资金。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供股之原因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包销协议及该等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後),VSB(作为包销商)与本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包销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按条款及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悉数包销。根据包销协议,依照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尤其是达成其中所载的先决条件),包销商已有条件同意完全包销不少於215,231,119股(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且不多於253,171,433 股(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可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供股股份。包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详情载於本公布「包销协议」一节。
VSB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VSB担保,据此,VSB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200,021,992 股供股股份。
各承诺股东均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承诺股东担保,据此,承诺股东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合共44,691,961 股供股股份。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供股并不会令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供股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条以获股东批准为条件。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
有关买卖股份之风险的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供股以(其中包括)包销协议已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并未根据其条款(其概要载於本公布「包销协议」一节「终止包销协议」一段)终止包销协议为条件。因此,供股会否进行尚属未知。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的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向各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以及向各除外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惟仅供其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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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
供股的资料如下:
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 1,839,780,291股股份
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之最小数目(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 459,945,072 股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之最大数目(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可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 497,885,386股供股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230港元,将於合资格股东接纳暂时配发之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或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认购相关供股股份时支付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共有239,921,256 份未行使购股权,其中:
(i) 10,388,000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使;
(ii) 22,713,256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使;
(iii) 30,800,000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使;
(iv) 87,860,000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行使;及
(v) 88,160,000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行使。
预期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而於本公布日期至记录日期仅有151,761,256 份未行使购股权可行使。倘相关可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假设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至记录日期期间不另授出任何购股权,则将额外发行151,761,256 股股份(可获配37,940,314 股供股股份)。
除以上所述之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概无任何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或任何其他可兑换或转化为股份的衍生工具、期权、认股权证及兑换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包销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按条款及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悉数包销,详情载於本公布「包销协议」一段。
认购价
认购价为0.230 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接纳其按供股规定的暂定配额时全额支付。
认购价:
(i) 较於最後交易日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280 港元折让约17.86%;
(ii) 较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283 港元折让约18.73%;
(iii) 较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十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283 港元折让约18.73%
(iv) 较股份之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0.270 港元折让约14.81%(理论除权价乃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280 港元计算);及
(v) 较每股股份约0.258 港元之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折让约10.85%(使用本集团最近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汇率人民币1.00 元兑1.13 港元计算)除以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1,839,780,291 股股份计算)。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的现行市价经公平协商之後厘定。为提高供股的吸引力,香港的上市发行人通常会采取以较市价折让的供股方式发行新股,以鼓励现有股东接纳其权利以参与上市发行人日後的潜在发展。另外,由於供股将使合资格股东可维持其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董事认为,供股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经考虑供股的估计相关开支约3,000,000 港元,於悉数接纳有关暂时配额的供股股份後之每股供股股份的净价将为约0.223 港元至约0.224 港元。
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於发行时将:
(i) 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总股本之25%;及
(ii) 占本公司经供股股份扩大後的已发行总股本之20%。
供股股份於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於以缴足形式配发供股股份之日,享有与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相同之地位。供股股份之持有人於未来将有权收取於以缴足形式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日期後宣派之所有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的碎股
本公司将不会暂时分配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碎股。所有供股股份之碎股将汇集计算,而汇集产生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会於市场出售,倘出现溢价(扣除开支後),本公司将会保留所得款项净额。任何未出售之供股股份碎股均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提出额外申请。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将有权申请除外股东之任何未售权利(见下文「除外股东」一段)、任何未售之供股股份碎股及任何已暂停分配但合资格股东并未接纳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申请人仅须根据申请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额外申请表格,连同所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应付之股款而另行提供之支票或银行本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藉以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董事将按公平及公正的基准,根据每项申请所申请认购的额外供股股份数目的比例酌情分配额外供股股份(如有)。本公司将不会参照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申请认购的供股股份或合资格股东持有的现有股份数目。本公司并无优先处理把碎股凑足成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
由代名人代为持有(或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彼等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董事会将依据本公司股东名册视该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一名单一股东。因此,该等股东务应注意,本公司不会向相关实益拥有人个别作出上述有关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之安排。
谨建议由代名人代为持有(或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股东考虑彼等是否愿意於记录日期前,就供股安排以实益拥有人之名义登记彼等之相关股份。股东及投资者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供股股份之股票及供股之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後,所有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二)邮寄予接纳及申请(如适用)以及已就供股股份付款之合资格股东,并以平邮方式寄发至承配人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有关全部或部分未成功申请的额外供股股份(如有)之退款支票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二)以平邮方式寄发至申请人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将(i) 向各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及(ii) 向各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惟仅供其参考之用)。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已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可行使购股权之持有人必须( i )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规则所订明之有关程序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即使股东符合参与供股之资格的最後时间)前行使其认购权;(ii) 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就行使可行使购股权之认购权而获配发之股份登记成为持有人;及(iii)并非除外股东。
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号舖。股份以连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星期三)。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星期四)起以除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
本公司股东登记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其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除外股东
供股章程文件不拟根据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律登记。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2) ( a ) 条,并将查询有关向海外股东(如有)提呈供股股份之可行性。倘董事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而认为,基於彼等登记地址所在地法例的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属必要或权宜,则供股将不会提呈予该等海外股东。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有7 名海外股东。
本公司将向除外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仅供其参考,惟不会向彼等寄发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的期间,如在扣除开支後可获得溢价之情况下,本公司将作出安排,将原应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之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方式於市场出售。此等出售之所得款项於扣除开支後如超过100港元,将按比例支付予相关除外股东。考虑到行政成本,如为100港元或以下,则拨归本公司所有。供股股份及临时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的任何股股份之除外股东任何未售配额将可供合资格股东根据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认购。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的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一手买卖单位与股份相同,即每手买卖单位为4,000 股股份。
本公司概无任何部分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拟寻求获批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活动均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印花税及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将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易徵费、投资者赔偿徵费及香港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供股之包销协议
包销
於本公布日期,VSB及承诺股东分别持有800,087,971 股股份及合共178,767,848 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3.49% 及9.72%。
VSB已订立VSB担保,据此,VSB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200,021,992股供股股份。
承诺股东各自已订立承诺股东担保,据此,承诺股东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合共44,691,961 股供股股份。
下表载列(i)承诺股东於本公布日期持有之股份数目;及(ii)承诺股东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之供股股份数目:
承诺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持 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有之股份数目 之供股股份数目股份股份董事马金龙先生 118,762,027 29,690,506颜秀贞女士 24,268,704 6,067,176颜森炎先生 35,737,117 8,934,279
在配发额外供股股份时(如有),VSB 及承诺股东将不会享有任何优先待遇。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b),当一致行动集团持有本公司投票权超过50%,一致行动集团之任何成员通常不会自有关收购引致责任。然而,在规则26.1 注释6( a ) 所述相似之考虑下,倘若一致行动集团之单一成员经已持有30% 至50% 投票权,而该名人士於任何12 个月期间内因有关收购足以增加其所持有之投票权超过2%,则执行人员可能视有关收购引致作出要约之责任。
於本公布日期,VSB及一致行动集团分别持有本公司约43.49% 及59.06% 的投票权。VSB及一致行动集团根据VSB担保(以包销商身份)及承诺股东担保认购供股股份将增加彼等於本公司的投票权至分别约52.85% 及67.25%(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任何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及概无合资格股东(VSB及承诺股东除外)接纳彼等各自於供股下之权利),可能引致VSB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所有股份(并非由一致行动集团拥有)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的责任。VSB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 注释6 申请及已获证监会企业融资科批准豁免其履行因根据VSB担保(以包销商身份)接纳供股股份所引致就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责任。
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之主要条款及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包销商: VSB
包销之供股股份数目(以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为基准): 不少於215,231,119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可行使购股权获行使)及不多於253,171,433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可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包销商将无权取得任何包销佣金。
包销协议之条件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之责任须待下列完成後方可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或同意授出(视乎配发而定)批准,准许所有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以及於该等股份买卖首日之前并无撤回或撤销该上市及买卖批准;
(ii) 於不迟於刊发日期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所有供股章程文件(连同遵照适用法律或规例必须随附的任何其他文件)之存档及登记手续;
(iii) 於不迟於刊发日期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及为仅供参考向除外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
(iv) 本公司遵守和履行包销协议之条款下之所有承诺及责任;及
(v) VSB 及承诺股东各自遵守和履行彼等在各自之担保下之所有责任及承诺。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先决条件(i)、(ii)、(iii) 及(v)。包销商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全面或部分豁免上述先决条件(iv)。
倘於最後截止时间前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先决条件未获包销商全部或部分达成及╱或豁免,则包销协议将会终止(惟於有关终止前包销协议内有关弥偿之条文以及根据包销协议产生之任何权利或责任除外),各方均不得就成本、损害、赔偿或其他方面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索偿。VSB 担保及承诺股东担保将於包销协议终止後失效。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载有条文,准许倘在最後终止时间前出现以下情况,包销商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1) 包销商合理地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为下列事项而受到重大及不利影响:
(a) 於签署包销协议後推出任何新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其他事宜,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可能重大及不利地影响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或就供股而言属於重大不利;或
(b) 於签署包销协议後发生或於签署包销协议後继续发生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之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事件或变动,或爆发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性质之敌对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或
(c) 於签署包销协议後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
(d) 於签订包销协议後发生任何天灾、战争、暴动、扰乱公共秩序、群众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
(e) 於签订包销协议後,不论由於出现特殊之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导致全部股份於联交所之买卖被禁止、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或
(f) 於签订包销协议後,市况出现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潜在变动之事态发展(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中国或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有关之其他司法权区之财务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变动、证券交易暂停或受限制、遭受经济制裁,而就本条而言,货币状况之变动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之货币挂鈎制度之变动);或
(g) 供股章程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本公司并未公告或发布之资料(不论关於本集团之业务前景或状况,或其遵守任何法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规例之情况),
而包销商合理认为该项或该等事件:
(a) 很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很可能对供股之成功或供股股份之承购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 使进一步进行供股变得不当、不智或不宜,
(2) 任何包销商知悉载於包销协议内之任何保证或承诺遭违反或任何责任或承诺没有获遵从;或
(3) 任何包销商知悉发生任何特定事件。
倘包销商於上述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终止包销协议,或包销协议并未变成无条件,包销协议将告终止(惟於有关终止前根据包销协议可能产生之任何权利及责任除外),而本公司或包销商均不得就成本、损害、赔偿或其他方面对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且供股将不会进行。
股权架构
下列为本公司股权架构:
紧随完成後(假设 紧随完成後(假
於记录日期 设於记录日期
或之前概无可行 或之前所有可行
使购股权获行使及 使购股权均获行使
概无合资格股东 及概无合资格股东
(除VSB 及承诺股东外) (除VSB及承诺股东外)
接纳彼等各自 接纳彼等各自
於本公布日期 於供股下之权利) 於供股下之权利)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VSB(包销商) 800,087,971 43.49 1,215,341,082 52.85 1,253,281,396 50.34
与VSB一致行动人士
承诺股东
马金龙先生(附注1) 118,762,027 6.46 148,452,533 6.46 165,552,533 6.65
颜秀贞女士(附注2) 24,268,704 1.32 30,335,880 1.32 44,235,880 1.78
颜森炎先生(附注3) 35,737,117 1.94 44,671,396 1.94 61,771,396 2.48
承诺股东小计 178,767,848 9.72 223,459,809 9.72 271,559,809 10.91
其他与VSB一致行动人士
马成伟先生(附注4) 22,000,000 1.20 22,000,000 0.96 33,100,000 1.33
颜重城先生(附注5) 17,215,074 0.94 17,215,074 0.75 23,475,074 0.94
陈薪州先生(附注6) 639,130 0.03 639,130 0.03 2,595,130 0.10
马慧丽小姐(附注7) 10,000,000 0.54 10,000,000 0.43 10,000,000 0.40
马慧诗小姐(附注8) 10,000,000 0.54 10,000,000 0.43 10,000,000 0.40
颜丕勇先生(附注9) – – – – – –
颜倩瑜小姐(附注10) 31,571,275 1.72 31,571,275 1.37 31,571,275 1.27
颜素晶小姐(附注11) 16,300,000 0.88 16,300,000 0.71 16,300,000 0.65
其他与VSB一致行动人士小计 107,725,479 5.85 107,725,479 4.68 127,041,479 5.09
一致行动集团小计(附注12)1,086,581,298 59.06 1,546,526,370 67.25 1,651,882,684 66.34
其他董事
张沛雨先生(附注13) 2,000 0.00 2,000 0.00 14,590,000 0.59
张代彪先生(附注14) 1,413,129 0.08 1,413,129 0.06 3,369,129 0.14
傅小楠女士(附注15) 0 0.00 0 0.00 756,000 0.03
公众股东(附注16) 751,783,864 40.86 751,783,864 32.69 818,829,120 32.90
已发行股份总数 1,839,780,291 100.00 2,299,725,363 100.00 2,489,426,933 100.00
附注:
1. 马金龙先生为执行董事并为17,100,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2. 颜秀贞女士为执行董事并为13,900,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3. 颜森炎先生为执行董事并为17,100,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4. 马成伟先生为马金龙先生与颜秀贞女士的儿子,为执行董事并为11,100,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5. 颜重城先生为执行董事并为6,260,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6. 陈薪州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VSB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1,956,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7. 马慧丽小姐为马金龙先生与颜秀贞女士的女儿。
8. 马慧诗小姐为马金龙先生与颜秀贞女士的女儿。
9. 颜丕勇先生为颜森炎先生的儿子。
10. 颜倩瑜小姐为颜森炎先生的女儿。
11. 颜素晶小姐为颜重城先生的女儿。
12. 与VSB 一致行动人士包括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颜森炎先生、马成伟先生、颜重城先生、陈薪州先生、马慧丽小姐、马慧诗小姐、颜丕勇先生、颜倩瑜小姐及颜素晶小姐。
13. 张沛雨先生为执行董事并为14,588,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14. 张代彪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1,956,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15. 傅小楠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756,000 份可行使购股权的持有人。
16. 67,045,256 份可行使购股权由其他公众股东持有。
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应注意,以上股权变动仅用作说明用途,而於完成时本公司之实际股权架构变动受若干因素影响,包括供股之接纳结果。
供股之原因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因一名现有客户於二零一六年中後期签署的大额生产合约,本集团的收入与溢利均大幅增长。
董事认为,由於中国国内的家电需求日益增长,本集团能在扩大与现有客户的当前业务关系的同时持续吸引新客户。董事认为需求增长主要乃由人口及人均GDP的增长带动。此外,随着大众健康意识提高,预期部分家电类型(例如空气净化器或滤水器)将会有更快增长。本集团最近一直在就多份来自新客户的潜力巨大的合约进行商谈。
进行供股的理由
为应对不断增长的业务需要,董事会计划将供股所得款项用於本集团在珠海的业务经营,包括扩大其产能及增加存储容量;及提高其生产效率以消除工资上涨的部分影响。
增加产能
为提高产能,本集团决定将其12 条SMT(表面安装技术)装配线当中的1 条升级。SMT装配线主要供生产电子产品,而本集团将升级的一条特定装配线已使用逾15 年。升级将以双线作业替代当前的单线作业,从而将使生产率相对於将淘汰的SMT装配线至少提高100%。
本集团亦将通过购置新型大吨位注塑机扩大产能。大吨位注塑机不仅能生产利润率更高的产品,其用途亦更具灵活性并可用以替代小吨位机器。同时,大吨位注塑机可用於制造较大产品(例如空气净化器或空调)的塑胶零部件。近期,本集团已在就合约进行协商,相关合约所需大吨位注塑机数目高於本集团当前拥有的机器数目。董事认为扩大产能将显着提高本集团在大吨位领域的竞争力。
增加存储容量
新仓库於二零一六年中後期开始建设。该等新建仓库将分阶段竣工,而最後一个则将於二零一七年末竣工。由於( i ) 目前仓库容量在旺季常被完全利用从而对本集团有效满足新订单形成限制;及(ii) 如上文所述,本集团已在签署新的生产合约,董事认为额外存储容量属必要。部分新建仓库已用於存储存货,而该等存货则与促成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止六个月之增长的大额生产合约有关。
预期该项额外存储计划将产生约35,000,000 港元之投资。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已产生投资约32,000,000 港元及透过结合短期银行借贷及经营现金流量拨付所需资金。董事更愿以长期融资渠道满足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因此,董事拟动用部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偿还短期银行借贷。详情载於下文「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提高效率
本集团现正调查多种通过为现有设施额外引入自动化基础架构提高效率的途径。董事预期自动化过程现将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工费用,且鉴於中国工资迅速上涨,未来甚至将会产生更大影响。董事目前估计其自动化投资的平均还本期约为两年。
进行供股的裨益
董事认为供股将对本集团及股东整体有利,盖因其可( i ) 巩固本集团的财务状况,( i i ) 扩大资本基数,及(iii) 为本集团带来经营灵活性。
董事亦已考虑其他替代性融资方案并经考虑多种因素之後作出决定。债务融资将额外产生财务成本并提高本集团的资产负债比率。股本配售不会为所有股东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并将令大部分股东的权益摊薄。公开发售为股东带来的裨益不如供股,盖因股东在公开发售中并不拥有在公开市场出售其未缴股款股权的灵活性。
总体而言,鉴於当前环境,董事经考虑上述因素後认为供股乃本集团最为公平且适当的融资方式。
所得款项用途
供股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不会少於约102,800,000 港元(假设概无任何可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行使)且不会超过约111,500,000 港元(假设所有可行使购股权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获悉数行使)。本集团拟将相关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下列用途:
i. 约35,000,000 港元用於偿还短期银行借贷(先前被提取用以拨付新建仓库所需资金及一般营运资金);
ii. 约9,000,000 港元用於拨付新增双线SMT装配线所需资金;
iii. 约12,000,000 港元用於拨付新增大吨位注塑机所需资金;
iv. 约23,000,000 港元用於拨付自动化设备所需资金;及
v. 余额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预期时间表
下表载列供股的预期时间表仅属指示性质(假设所有供股的条件将获达成)。下列时间表可根据包销协议予以更改。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知会股东。
事项 二零一七年
宣布供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月十九日(星期三)
股份以连权基准买卖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九日(星期三)
股份以除权基准买卖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日(星期四)
股东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合资格供股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有关供股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四日(星期一)
至八月十八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
厘定参与供股之资格之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十八日(星期五)
重新开始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寄发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 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
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九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及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九月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供股结果之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月十一日(星期一)
寄发退款支票(如有)(倘供股遭终止或就不成功
或部分成功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如适用)). . . . . . . . . . . . . . . . 九月十二日(星期二)或之前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月十二日(星期二)或之前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
附注:
1. 本公布之所有时间指香港时间。
2. 恶劣天气对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影响:
倘悬挂八号或以上之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时限将不会生效。如此情况:
(a)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前之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悬挂,并於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後解除,则接纳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最後时限将延长至同一营业日之下午五时正;或
(b)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前及下午四时正前之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将更改为下一个营业日(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之任何时间并无悬挂上述警告之日子)之下午四时正。
倘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并无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星期一)生效,则上述之日子或会受到影响。倘发生有关事件,本公司将另行发出公布。
本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其他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所授购股权之调整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13) 条之附注,本公司将委聘本公司之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检讨有否需要就完成而调整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或尚未行使购股权项下将认购之股份数目。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之调整(如有)将於供股章程内披露。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供股并不会令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 以上,供股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7.19(6) 条以获股东批准为条件。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的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向各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以及向各除外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惟仅供其参考之用)。
有关买卖股份及供股股份之风险的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供股以(其中包括)包销协议已成为无条件且包销商并未根据其条款(其概要载於上文「包销协议」一节「终止包销协议」一段)终止包销协议为条件。因此,供股会否进行尚属未知。
预期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星期四)起以除权方式买卖。预期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买卖。建议任何拟转让、出售或购买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於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任何人士如对本身之状况或将予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於直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及包销协议项下包销商的终止权终止之日期)前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相应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收购守则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进行一般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保持悬挂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降低的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保持有效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取消的「黑色」暴雨警告的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承诺股东」指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及颜森炎先生之统称
「承诺股东担保」指各承诺股东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之担保契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承诺股东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将暂时配发予其之合共44,691,961 股供股股份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供股
「一致行动集团」指VSB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即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颜重城先生、马成伟先生、颜森炎先生、陈薪州先生、颜丕勇先生、颜倩瑜小姐、马慧丽小姐、马慧诗小姐及颜素晶小姐)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指根据供股就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额外申请表格
「除外股东」指经查询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下之法律限制或该司法权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董事认为因以上任何一项原因而不向其提供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
「可行使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本公司授出的可认购合共151,761,256股股份的购股权,该等购股权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及可於记录日期当日或之前行使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为紧接本公布刊发前之股份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截止时间」指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为接纳供股股份要约及缴款之最後时间
「最後终止时间」指最後截止时间後第二个营业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为包销商可能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间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未行使购股权」指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以认购合共239,921,256 股股份之购股权,有关购股权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登记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就供股项下合资格股东之保证权利将向彼等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刊发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为寄发供股章程文件的日期
「供股章程」指按上市规则要求编制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
「供股章程文件」指本公司向合资格股东就供股发出之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不包括除外股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即确定股东参与供股之权利之记录日期
「股份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
「供股」指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股现有股份获配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供股发行不少於459,945,072股供股股份及不多於497,885,386股供股股份,惟须根据供股章程文件载列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供股股份」指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 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特别事件」指於包销协议日期当日或之後且於最後截止时间前发生的引致包销协议所载任何认股权不真实、不准确或误导的事件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股份0.230 港元之认购价
「收购守则」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包销商就有关供股包销协议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供股股份」指除VSB及承诺股东根据VSB担保及承诺股东担保而承诺认购的供股股份以外之供股股份(未缴股款)
「VSB」或「包销商」指V.S. Industry Berhad,於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主板上市。VSB於本公布日期拥有800,087,971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3.49%,并为包销协议的包销商
「VSB 担保」指VSB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之担保契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VSB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将暂时配发予其之200,021,992 股供股股份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本公布所载若干百分比数字已约整。因此,若干表格或陈述中的总计数字未必为其上数字的算术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