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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1-19 17:01:00

兹通告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 88 号星城大酒店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将提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有条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条款,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更新」10% 之一般计划上限(「一般计划上限」),惟 (i) 於根据「经更新」上限项下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後可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5 港元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 10%;及 (ii) 於计算「经更新」一般计划上限时,将不计入之前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

2. 「(a) 动议待上述第 1 项决议案有关「更新」一般计划上限获通过後,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本公司董事提呈的购股权计划向以下各承授人授出以下各购股权(各项均作为独立决议案):

(i) 向马金龙先生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本 15,000,000 股股份;

(ii) 向颜森炎先生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本 15,000,000 股股份;

(iii) 向颜秀贞女士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本 15,000,000 股股份;

(iv) 向张沛雨先生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本 15,000,000 股股份;及

(v) 向马成伟先生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本 15,000,000 股股份;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即本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日期)各自(连同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授予彼等各人及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注销之购股权)代表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1%;及

(b) 动议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各自授出购股权而言属必需、适宜或恰当的任何行动。」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以代表有关的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公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举行时间 48 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分处」)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上述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