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06A 条而作出。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 本公司已决议授出176,320,000 份购股权(「购股权」),可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认购本公司每股面值0.05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惟须待承授人接纳後,方可作实。该授出之概要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授出日期」)
已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 每股0.320 港元
已授出购股权之数目: 176,320,000 份
於授出日期之股份收市价: 每股0.320 港元
购股权之有效期间: 购股权有效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计, 为期两年,并将分等同两批分别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归属(倘适用)及可行使。
於合共176,320,000 份购股权中,87,056,000 份购股权已授予下列董事:
职位 名称 已授出购股权之数目
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颜森炎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颜秀贞女士 15,000,000
执行董事 张沛雨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马成伟先生 15,000,000
非执行董事颜 重城先生 7,52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代彪先生 1,512,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薪州先生 1,512,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傅小楠女士 1,512,000
总计: 87,056,000
向上述董事授予购股权已根据上市规则获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不包括身为所涉购股权承授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3) 附注1,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不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已失效的购股权)获行使後可发行之证券总数,合计不得超过批准该购股权计划限额之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一般计划限额」),除非本公司於股东大会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更新」一般计划限额。
於本公布日期,一般计划限额的结余不足以由本公司向承授人授予购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3) 条,董事会已决议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更新一般计划限额寻求股东批准。因此,授出购股权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可作实:
(1) 更新一般计划限额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及
(2)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行使根据「经更新」一般计划限额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而可能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有关数目股份上市及买卖。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4) 附注,当向一名承授人授出购股权将导致所授出之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股份於十二个月期间内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个人限额」),则向该承授人授出购股权须获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而该承授人及其联系人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於截至授出日期止十二个月期间,建议向上述各执行董事授予购股权超出其个人限额。根据上巿规则第17.03(4) 条,向上述各执行董事授予购股权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该执行董事及其联系人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更新一般计划限额、授出购股权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详情的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