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协议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铖控股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珠海与VS Vietnam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威铖控股已同意按认购价认购及VS Vietnam已同意按认购价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认购价将由威士茂珠海以现金之方式向 VS Vietnam 支付。
本公司於大约同一时间获告知,B&E 已同意认购及 VS Vietnam 已同意配发及发行 8,046,975 股股份予 B&E,代价为 4,235,250 美元。股份认购与 B&E 认购 VS Vietnam 股份将於根据越南法律於相关机构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後同时完成。认购股份於完成後占VS Vietnam经扩大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9.76%。於完成後,威铖控股於 VS Vietnam 之股权将由约 23.47% 增加约 1.53% 至约25.00%。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布日,VS Vietnam 由马敬城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胞弟、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以及执行董事马成伟先生之叔父)全资拥有之公司 B&E 拥有逾 50%。因此,马敬城先生、B&E 及 VS Vietnam 为本公司之联系人士。鉴於以上所述,VS Vietnam 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威铖控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VS Vietnam股份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股份认购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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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铖控股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珠海与 VS Vietnam 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威铖控股已同意按认购价认购及 VS Vietnam 已同意按认购价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股份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发行人: VS Vietnam,根据越南投资法成立之合营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由威铖控股拥有约 23.47%
认购人: VS Holding,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提供代价: 威士茂珠海,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份认购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威铖控股已同意认购及 VS Vietnam 已同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本公司於大约同一时间获告知,B&E 已同意认购及 VS Vietnam 已同意配发及发行 8,046,975 股股份,代价为 4,235,250 美元,即每股股份约 0.526 美元,与认购价相同。股份认购与 B&E 认购 VSVietnam 股份将於根据越南法律於相关机构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後同时完成。认购股份於完成後占VS Vietnam 经扩大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9.76%。於完成後,威铖控股於 VS Vietnam 之股权将由约23.47% 增加约 1.53% 至约 25.00%。
认购价
认购价将为 1,633,000 美元,即每股认购股份约 0.526 美元,将由威士茂珠海以现金之方式向 VSVietnam 支付。
认购价乃经计及自 VS Vietnam 注册成立起 VS Vietnam 股东向 VS Vietnam 注资时所采纳每股 VSVietnam股份约0.526美元,并由威铖控股、威士茂珠海及VS Vietnam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VS Vietnam 之股权架构
於本公布日期,VS Vietnam 之已发行股份为 20,639,700 股。下表列示 VS Vietnam(i) 於本公布日期;及 (ii) 紧随完成後之股权架构。
股东名册 於本公布日期 紧随完成後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附注) (附注)
B&E 11,400,000 55.23 19,446,975 61.17
威铖控股 4,845,000 23.47 7,947,700 25.00
其他 4,394,700 21.29 4,394,700 13.82
总计 20,639,700 100.00 31,789,375 100.00
附注: 上述百分比数字可作约整。因此,所示之总计数字未必为其之前数字之算术总和。
有关 VS VIETNAM 之资料
VS Vietnam 主要从事生产塑胶零件、装配及销售电子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塑胶注模及提供模具保养及维修服务。
VS Vietnam 之财务资料
截至二零一四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经审核) (经审核)
收入 58,351 51,093
除税前亏损 754 1,252
除税後亏损 754 1,472
资产净值 17,174 15,701
VS Vietnam 之上述财务资料乃根据越南适用会计准则编制。
进行交易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注塑成型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
投资於 VS Vietnam 乃与本集团现时之主要业务一致,并为本集团提高其於越南的市场地位的策略机会。由於越南已与不同国家(包括欧盟、韩国及欧亚经济联盟)订立各种自由贸易协定,未来,越南将有更多外贸机会。董事相信,未来 VS Vietnam 将收到更多客户订单并因此将产生更多收入。因此,股份认购将可使本集团於 VS Vietnam 获得更大回报份额。鉴於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属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7 所披露,由於其对管理之重大影响(包括参与财务及营运政策之决策),VS Vietnam 被视为本集团之联营公司。本集团於 VSVietnam 之权益从约 23.47% 增至约 25.00% 後,VS Vietnam 将继续为本集团之联营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布日,VS Vietnam 由一间由马敬城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胞弟、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以及执行董事马成伟先生之叔父)全资拥有之公司B&E拥有逾50%。因此,马敬城先生、B&E及VS Vietnam为本公司之联系人士。鉴於以上所述,VS Vietnam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威铖控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 VS Vietnam 股份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 但低於 5%,故股份认购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76(2) 条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及马成伟先生被视作於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及已就批准相同事宜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董事於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及彼等概无须就或已就批准相同事宜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B&E」 指 B&E Holding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马敬城先生拥有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B&E 完成股份认购及认购 VS Vietnam 8,046,975 股股份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马敬城先生」 指 马敬城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胞弟、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及执行董事马成伟先生之叔父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认购」 指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认购股份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威铖控股、威士茂珠海及 VS Vietnam 就股份认购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认购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1,633,000 美元,相当於每股认购股份约 0.526 美元
「认购股份」 指 VS Vietnam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将向威铖控股配发及发行的3,102,700 股股份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越南」 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威铖控股」 指 威铖控股越南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VS Vietnam」 指 VS Industry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一间根据越南投资法 (Investment Law of Vietnam) 成立之合营公司并为本集团的联营公司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