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威铖国际须予披露交易失效

2015-11-02 16:48:00

兹提述( i )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的公布(「该等公布」)。除另有所指外,该等公布所界定的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协议(经补充协议及进一步补充协议所补充),倘收购事项的任何条件於收购最後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未获订约方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则收购协议将失效,且其後收购协议的任何订约方将不会对彼此拥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惟任何先前违反及返还按金则除外。由於收购事项的若干条件於收购最後截止日期尚未达成及╱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及收购协议的任何订约方未协定进一步延长收购最後截止日期,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收购协议失效及收购协议的任何订约方将不会对彼此拥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惟任何先前违反及返还按金则除外。

董事会认为,收购协议失效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