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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有关须予披露交易的补充协议

2015-03-23 21:3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的公布(「该公布」)。除另有所指外,该公布所界定的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之後),买方与卖方、担保人、项目公司及目标公司订立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修订收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补充协议,其订约方同意,第二笔按金人民币21,000,000 元将以下列方式支付:

(i) 人民币11,000,000元由买方於补充协议日期後三个营业日内以支票或订约方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向卖方或其代理人支付;及

(ii) 人民币10,000,000 元由买方分成数个部分向卖方或其代理人支付(部分付款的金额及时间由订约方每次於递交收购协议订明及於补充协议日期尚未递交予买方的四份欠交批准文件(「欠交批准文件」)中每份文件後而厘定)。

为免存疑,根据收购协议,倘未於收购完成日期之前结算全部收购代价,买方须以支票(或订约方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向卖方或其代理人支付於收购完成日期之收购代价的任何未付余额。

根据补充协议,其订约方协定,倘卖方无法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或之前递交欠交批准文件,买方有权通过书面终止收购协议,於是卖方须於终止通知日期後三个月内向买方偿还,且担保人将促使卖方向买方偿还买方已支付的按金及於终止通知日期的利息。利息为已付按金数额每年12%,每日计息,并按每年360日自支付有关按金之日起计第91日直至向买方悉数偿还已付按金总额(连同其利息)当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

根据补充协议,卖方及担保人进一步共同及个别向买方承诺:

(i) 於收购完成日期或(倘买方行使期权)期权完成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後10 年到期日截止的期间,项目公司的所有发电均将并网。倘项目公司的发电於上述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内无法完全并网,则卖方将於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买方弥偿有关无法并网的电量的收益实际减少金额,包括但不限於按每千瓦时人民币0.9 元(「担保价格」)计算的该电量总价;

(ii) 於收购完成日期或(倘买方行使期权)期权完成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後10 年到期日截止的期间,项目公司的所有发电将按不低於担保价格出售。倘项目公司的发电无法於所述期限内的任何年度按不低於担保价格出售,则卖方将於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买方弥偿有关无法按不少於担保价格出售的电量的收益实际减少金额;

(iii) 於收购完成日期或(倘买方行使期权)期权完成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後10 年到期日截止的期间,项目公司将继续存置对建设及营运项目公司属必要的牌照及批准。倘有关项目公司的性质、用途、牌照或批准(如适用)及就目标项目将使用的土地於所述期限未有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规例,则卖方将向买方弥偿因该违规而对买方施加的任何责任、罚款、费用或申索;及

(iv) 於收购完成日期或(倘买方行使期权)期权完成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後20 年到期日截止的期间,项目公司或目标项目将使用的太阳能电厂经德国技术验证协会(「德国技术验证协会」)验证的部件须符合德国技术验证协会认证的质量标准。倘任何该等部件无法符合德国技术验证协会认证的质量标准或存有任何质量问题,则卖方须向买方弥偿因该等质量问题而令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於有关生产暂停的损失及替换该等部件的开支。

除上文的修订外,收购协议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及条件仍然不变且具十足效力及生效。鉴於卖方及担保人根据补充协议作出的进一步承诺(用来保障买方於目标项目的利益),董事认为补充协议的条款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於本公布日期之董事名单

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

颜森炎先生

颜秀贞女士

张沛雨先生

马成伟先生

(颜秀贞女士之替任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代彪先生

李斯能先生

陈薪州先生

非执行董事:

颜重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