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巿规则第13.09 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巿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本公司与许女士就建议收购订立谅解备忘录。
除有关建议收购订约方将予承担的专属权、保密责任及成本的若干条文外,订立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订约方有关建议收购的具法律约束力承诺,并须待订约方签立正式协议後,方可作实。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收购不一定落实。建议收购(如落实)可构成上巿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公布交易,而本公司须遵照上巿规则项下相关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如适用)。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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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巿规则第13.09 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巿规则)作出。
谅解备忘录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本公司与许女士就建议收购订立谅解备忘录。目标公司重组後,目标集团将持有太阳能电厂项目。太阳能电厂项目将涉及兴建装机发电容量约20 兆瓦的太阳能电厂,将会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太阳能电厂项目预期於二零一五年达成电网连接,为太阳能电厂以外地区供应电力。
除有关建议收购订约方将予承担的专属权、保密责任及成本的若干条文外,订立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订约方有关建议收购的具法律约束力承诺,并须待订约方签立正式协议後,方可作实。
谅解备忘录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
订约方: (1) 许女士
(2) 本公司
尽职审查
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有权指派代表及╱或顾问对目标公司及太阳能电厂项目的法律、财务及其他方面开展尽职审查(「尽职审查」)。许女士同意协助进行尽职审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本公司及其代表、顾问及建议者要求的资料、文件及回应查询。
独家期
於独家期内,除非接获本公司书面终止通知,许女士同意不会与本公司以外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收购太阳能电厂项目权益的任何磋商或达成有关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或以任何形式促成有关收购。
建议收购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
太阳能电厂项目使用太阳能生产电力,较燃煤、燃油或燃气等其他热能发电方法更为环保且不会造成污染。中国政府鼓励有关环保发电方案。太阳能电厂项目应可为本公司带来稳定收入及现金流。此外,兴建太阳能电厂可能需要装配部件,而本公司有能力提供相关协助。董事会认为,建议收购为对本集团有利的潜在投资。
一般资料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收购不一定落实。建议收购(如落实)可构成上巿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公布交易,而本公司须遵照上巿规则项下相关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如适用)。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独家期」指签订谅解备忘录後三个月;
「正式协议」指就建议收购将予订立的正式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上巿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指有关建议收购之谅解备忘录;
「许女士」指许细霞女士,独立第三方;
「兆瓦」指兆瓦;
「建议收购」指收购不多於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15%;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5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太阳能电厂项目」指目标集团将予拥有的地面太阳能电厂,预计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总装机发电容量约20 兆瓦;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将予重组及持有太阳能电厂项目并将由本公司根据正式协议收购的公司;
「目标集团」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