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威铖国际建议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14-11-14 22:22:00

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竭其所能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66,680,000 股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配售事项项下最多266,680,000 股配售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1,490,249,547 股股份约17.89%,及占经配售事项扩大之当时已发行股本1,756,929,547 股股份约15.18%。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最高总额将约为120,000,000 港元。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最高净额将约为117,000,000 港元,拟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於机会出现时可能用作未来投资。

由於配售协议未必一定会完成,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必审慎行事。

-----------------------------------------------------------------------------------------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双方

(1) 发行人: 本公司

(2) 配售代理: 兴业侨丰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竭其所能配售最多266,680,000 股配售股份及将收悉配售代理配售之配售股份之总配售价(即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1.7% 之配售佣金。经考虑配售价及配售协议之条款後,董事认为,1.7% 之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为独立於本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联系人士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配售股份数目

配售事项项下最多266,680,000股配售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1,490,249,547股股份约17.89%,及占经配售事项扩大之当时已发行股本1,756,929,547 股股份约15.18%。配售事项项下配售股份最大面值总额将为13,334,000 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发行後,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已发行股份享有等同权益。

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450 港元,较:

(i)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560 港元折让约19.64%;

(ii) 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之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546 港元折让约17.58%;

(iii) 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之最後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525 港元折让约14.29%;及

(iv)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每股股份股权持有人应占经审核总权益溢价约63.97%。经计及为数约3,000,000 港元之配售事项开支後,每股配售股份对本公司而言之最高净价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439 港元。

配售价乃参考股份之现行市价,并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在当前市况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予以配发及发行,而该授权透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於该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42,830,646 股。因此,配售事项毋须取得股东批准。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动用上述一般授权,而根据一般授权可供发行之股份数目为268,566,129 股。配售事项项下最多266,680,000股配售股份占上述一般授权约99.3%。

配售协议之条件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配售协议方告完成。

倘上述条件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或之前尚未达成,则配售事项将予终止且配售事项不会进行,而订约双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全部责任及义务将即时停止及终止且任一订约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申索。

配售事项之终止

根据配售协议,

(1)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将受以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重大及不利影响,则配售代理有权於完成日期上午十时正或之前透过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所载之安排:

(a)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其他事故,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或

(b) 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出现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价值挂鈎之制度改变)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同类)之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组成配售协议日期前及╱或後出现或持续出现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份),或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爆发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或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当地证券市场,或发生多於一种以上之任何情况,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项之成功(即成功向潜在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构成不利损害,或基於其他理由令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

(c) 香港之市况出现任何变动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买卖)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即成功向潜在投资者配售配售股份),或基於其他理由令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不适当。

(2) 倘本公司合理认为配售代理违反其於配售协议中作出之保证、声明及承诺且本公司有合理理据认为相关违反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则经向配售代理谘询後可於完成日期上午十时正前随时透过向配售代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根据配售协议,倘於完成日期上午十时正或之前,

(1)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配售协议所列明或据此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或

(2) 股份连续十个交易日以上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因审批有关配售协议之任何公布(如有)或有关配售事项及╱或买卖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之通函而暂停股份买卖则除外;或

(3) 配售代理将知悉配售协议载有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在重大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倘再次发出时配售代理认为,任何不真实的声明或保证表示或很可能表示本集团之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有重大不利变动,或将很可能以其他方式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损害,则配售代理将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选择将有关事宜或事件视为免除及解除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

於根据上一段发出通知後,本公司或已根据配售协议发出该通知之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概无配售协议之订约方可就配售协议产生或与此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配售协议之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者除外。

配售事项之完成

配售事项将於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达成後第五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一般事项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透过订立配售协议,本集团能够为其自身筹集资金以促进其长期发展及进一步提升其财务状况。

所得款项净额之用途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最高总额约为120,000,000港元。於扣除配售事项之相关开支约3,000,000港元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最高净额将约为117,000,000 港元,拟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於机会出现时可能用作未来投资。於配售事项完成後就每股股份筹集之所得款项最高净额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439 港元。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资金。

於配售事项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拥有1,490,249,547股已发行股份。下表列示本集团(i)於本公布日期;(ii)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 i i i ) 紧随配售事项及因於配售协议日期悉数转换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之完成後之股权架构(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

紧随配售事项及悉数转换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 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之完成後

股东姓名(名称) 於本公布日期 (附注) (附注)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V.S. Industry Berhad 800,087,971 53.7 800,087,971 45.6 800,087,971 43.1

董事

马金龙先生 67,962,027 4.6 67,962,027 3.9 77,562,027 4.2

颜森炎先生 35,737,117 2.4 35,737,117 2.0 45,337,117 2.4

颜秀贞女士 61,068,704 4.1 61,068,704 3.5 70,668,704 3.8

张沛雨先生 2,000 0.0 2,000 0.0 9,602,000 0.5

颜重城先生 34,215,074 2.3 34,215,074 1.9 37,215,074 2.0

张代彪先生 1,413,129 0.1 1,413,129 0.1 2,613,129 0.1

陈薪州先生 639,130 0.0 639,130 0.0 1,839,130 0.1

李斯能先生 – – – – 1,200,000 0.1

公众股东

承配人 – – 266,680,000 15.2 266,680,000 14.4

尚未行使购股权之持有人 – – – – 52,852,000 2.9

其他公众股东 489,124,395 32.8 489,124,395 27.8 489,124,395 26.4

总计: 1,490,249,547 100.0 1,756,929,547 100.0 1,854,781,547 100.0

附注: 上文所载本公司(i)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ii) 紧随配售事项及因於配售协议日期悉数转换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之完成後之股权架构仅供说明之用(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布日期起直至(i) 配售事项完成日期;或(ii) 配售事项及於配售协议日期悉数转换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之完成日期并无其他变动)。

由於配售协议未必一定会完成,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必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日期」指达成配售协议所载条件後第五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即本公布刊发前之股份最後交易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促成根据配售协议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个人、法团、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根据配售协议条款配售最多266,680,000 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兴业侨丰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获准从事第1 类(证券交易)及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中业务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就配售事项订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450 港元,为免存疑,不包括承配人可能须根据配售事项向配售代理支付之任何经纪佣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徵收之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协议将配售之最多266,680,000 股新股份「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