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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联合公布

2013-06-28 19:12:00

V.S. INDUSTRY BERHAD 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联合公布

有关

金英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代表V.S. INDUSTRY BERHAD

自愿无条件部分现金收购以向合资格股东收购

收购股份,向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红利认股权证及

向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收购购股权

的接纳情况

完成部分收购、认股权证收购及购股权收购

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即收购方与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的综合收购文件所载的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的截止日期,已接获对420,122,096股股份的部分收购的有效接纳,约占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布日期因部分收购而未持有股份的73.06%。此外,已接获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对认股权证收购的有效接纳,涉及的红利认股权证赋予持有人权利可认购14,621,796股新股份。概无接获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对购股权收购的有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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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i)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与V.S. Industry Berhad ( 「收购方」 ) 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的联合公布,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ii)本公司与收购方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的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寄发综合收购文件;及(iii)收购方与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的综合收购文件。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综合收购文件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的接纳情况

收购方董事会及董事会欣然宣布,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即截止日期) 完成。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接获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或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 (视乎情况而定) 对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的有效接纳如下:

(1) 就部分收购而言,已接获420,122,096股收购股份的有效接纳,约占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布日期未持有股份的73.06%;

(2) 就认股权证收购而言,已接获14,621,796份红利认股权证的有效接纳,约占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布日期未持有红利认股权证的33.68%;及

(3) 概无接获购股权收购的有效接纳。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股份的权益及其股份权利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即紧接收购期间开始前当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控制或受其指示的股份为732,800,78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11%。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控制或受其指示的购股权及红利认股权证分别涉及32,595,642及94,876,389股相关股份。计及截至截止日期接获的对部分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的接纳,在任何购股权持有人及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及尚未行使的红利认股权证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957,690,805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於完成部分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後的已发行股本约73.23%。

下表载列本公司於以下日期及时间的股权架构:(i)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即紧接收购期间开始前当日;(ii)紧随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 (尚待任何购股权持有人及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及尚未行使的红利认股权证) (参考於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份) ;及(iii)紧随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 (参考於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份)(假设所有当时未行使的购股权及红利认股权证 (於紧随截止日期後) 已悉数行使) :

紧随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

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参考於

紧随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 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份)(假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参考於 设所有当时未行使的购股权及

股东名称 即紧接收购期间开始前当日 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份) 红利认股权证已悉数行使)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收购方

V.S. Industry Berhad 497,716,400 38.11 22,606,425 55.25 800,087,971 54.08

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士

颜森炎 (附注1、12及13) 23,530,000 1.80 23,530,000 1.80 35,737,117 2.42

马金龙 (附注2、12及13) 52,267,699 4.00 52,267,699 4.00 67,962,027 4.59

颜秀贞 (附注3、12及13) 69,227,706 5.30 69,227,706 5.29 97,502,038 6.59

颜重城 (附注4、12及13) 29,637,700 2.27 29,637,700 2.27 36,215,074 2.45

马慧诗 (附注5) 19,654,000 1.51 19,654,000 1.50 20,774,000 1.40

马承伟 (附注6) – – – – 100,000 0.01

颜丕勇 (附注7) 40,767,275 3.12 40,767,275 3.12 40,767,275 2.76

陈薪州 (附注11及12) – – – – 639,130 0.04

收购方及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 732,800,780 56.11 957,690,805 73.23 1,099,784,632 74.34

人士

作为非公众股东的其他董事

张沛雨 (附注8) 9,162,867 0.70 2,000 0.00 2,000 0.00

张代彪 (附注9、12及13) 682,666 0.05 682,666 0.05 1,413,129 0.10

李斯能 (附注10) – – – – – –

作为非公众股东的其他董事 9,845,533 0.75 684,666 0.05 1,415,129 0.10

公众股东 563,382,616 43.14 349,453,458 26.72 378,155,936 25.56

合资格股东 573,228,149 43.89 350,138,124 26.77 379,571,065 25.66

总计 1,306,028,929 100.00 1,307,828,929 100.00 1,479,355,697 100.00

附注:

1.执行董事颜森炎先生亦为收购方之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亦为收购方之执行董事。

3.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亦为收购方之执行董事。

4.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亦为收购方之执行董事。

5.马慧诗小姐为马金龙先生及颜秀贞女士之女儿。

6.马承伟先生为马金龙先生及颜秀贞女士之儿子。

7.颜丕勇先生为颜森炎先生之儿子。

8.执行董事张沛雨先生概无於收购方及其任何附属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张沛雨先生与收购方并无其他关系或关连,且并非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士。

9.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代彪先生概无於收购方及其任何附属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张代彪先生与收购方并无其他关系或关连,且并非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士。

10.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斯能先生概无於收购方及其任何附属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李斯能先生与收购方并无其他关系或关连,且并非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士。

11.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薪州先生亦为收购方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颜秀贞女士、颜重城先生、张代彪先生及陈薪州先生於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中持有权益:

於行使购股权後

将予配发及

董事姓名 授出日期 行使价 行使期 发行的股份数目

马金龙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2,748,260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2,748,260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3,664,347

颜森炎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2,748,260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2,748,260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3,664,347

颜秀贞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2,748,260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2,748,260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3,664,347

颜重城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1,342,173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1,342,173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1,789,565

张代彪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191,739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191,739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255,652

陈薪州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0.169港元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191,739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191,739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ii)255,652

13. 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颜秀贞女士、颜重城先生、张代彪先生、马慧诗小姐及马承伟先生均於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完成的供股而授出红利认股权证中拥有权益:

於行使红利

董事及与收购 认股权证後将予

方一致行动的 配发及发行

人士姓名 授出日期 行使价 行使期 的股份数目

马金龙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6,533,461

颜森炎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3,046,250

颜秀贞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19,113,465

颜重城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2,103,463

张代彪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91,333

马慧诗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1,120,000

马承伟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0.12港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100,000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收购期间并无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股份权利。收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於收购期间至本公布日期并无借入或借出任何相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收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并无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提交任何接纳。

除上文所述者外,於紧随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收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概不会持有、控制或受其指示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任何其他股份、尚未行使购股权、衍生工具、认股权证或证券。

应付代价总额

根据部分收购的条款,收购方将以每股收购股份0.355港元的收购价合共承购224,890,025股收购股份。根据部分收购,收购方应付的代价总额约为79,835,958.88港元。根据认股权证收购的条款,收购方将以每份红利认股权证0.235港元的收购价合共承购14,621,796份红利认股权证。根据认股权证收购,收购方应付的代价总额约为3,436,122.06港元。於部分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完成後,收购方应付的总现金代价会将约为83,272,080.94港元,并将於截止日期後7个营业日内 (即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或之前) 支付予相关接纳股东及接纳认股权证持有人。

由於概无接获购股权收购的有效接纳,故收购人不会就购股权收购作任何付款。

接纳股东及接纳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比例权益基准

部分收购

根据综合收购文件所载的公式,收购方向各接纳股东承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将按以下公式厘定:

A

------- x C

B

A: 224,890,025股收购股份 (即提出部分收购所涉及的收购股份总数)

B: 420,122,096股收购股份 (即於部分收购中由全部合资格股东提呈接纳的收购股份总数)

C: 於部分收购中由相关个别接纳股东提呈的收购股份数目

认股权证收购

由於就红利认股权证 (赋予持有人权利可认购14,621,796股新股份) 接获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对认股权证收购的有效接纳少於收购人拟根据认股权证收购收购的数目,故所有有效接纳的红利认股权证将获承购。

零碎的收购股份将不会根据部分收购获承购,因此,将根据上述公式向各接纳股东承购的股份数目将由收购方酌情向上或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股份当前以每手买卖单位4,000股股份进行买卖。该每手买卖单位将不会因实施部分收购而改变。根据上述公式,接纳股东可能因接纳部分收购而持有碎股。有监於此,金英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其地址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3座30楼 (联系人:Rose Mak女士╱Marian Lam女士,电话号码:(852) 2268 0395/2268 0398)已获收购方委任为指定经纪,截止日期起计六个星期内尽力为买卖市场上的碎股对盘,以使接纳股东可出售彼等的零碎持仓,或补足零碎持仓至完整买卖单位4,000股股份。股东务请注意,并不保证一定可为碎股对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