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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代表V.S. INDUSTRY BERHAD自愿部分现金收购 以向合资格股东收购收购股份、向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收购购股权及向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红利认股权证 违反收购守则第10条

2013-06-25 22:37:00

兹提述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若干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 「财务资料」 ) 之公布 ( 「该公布」 ) ,及由本公司及V.S. Industry Berhad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联合刊发之综合收购文件 ( 「综合收购文件」 ) 。如综合收购文件内所载,收购期间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始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综合收购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於该公布内披露的截至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除税後未经审核亏损净额 ( 「未经审核亏损净额」 ) 构成溢利预测,须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其核数师或顾问会计师作出报告。财务资料须提交收购方 (於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以供收购方根据马来西亚适用法律及规例 (包括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之规例) 编制其截至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季报。然而,董事会忽略了收购守则第10条,因此未经审核亏损净额未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之规定予以呈报。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执行人员提请董事会注意本公司已违反收购守则第10条。

由於收购期间将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且不会延期,而本公司明白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收购期间结束之前无法完成呈报未经审核亏损净额,因此本公司将不会依照收购守则第10条进行相关呈报。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新百利已审阅及依赖被假设属真实准确之财务资料,并确认综合收购文件下「新百利函件」所载之意见保持不变。

财务资料由本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集团管理账目编制,上述者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及审阅。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未经审核亏损净额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予以呈报。因此,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倚赖该资料评估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发布未经审核亏损净额而未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予以呈报构成对收购守则的违反,执行人员保留就此对本公司及董事采取适当纪律处分措施的权利。